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与专利(国家科技成果鉴定)
科研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1、领域不同:科技成果涉及的技术领域比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宽。从专利保护客体的内容看,应当包括各个技术领域,但是各国 *** 为国家的安全利益和重大经济利益,有些领域的发明创造暂不授予专利权。
2、技术的规模不同:科技成果一般是国家、省(或部)、市 *** 部门下达科技攻关计划,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承担完成。专利技术既可以是单位完成的生产 *** 、工艺 *** 项目、产品科研项目,产品改造、技术革新项目,也可以是个人完成的小发明创造。
3、技术的成熟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相比,前者的技术成熟度相对较高,后者的技术成熟度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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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通过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 *** 机构进行电子递交。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可以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当面交到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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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促进化工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二、鉴定范围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2.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4.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第四条 对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三、鉴定形式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检测鉴定 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验收鉴定 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 *** 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3.专家评议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指定专家汇总后作出结论。对于属于国家和部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第六条 凡按第五条规定的形式鉴定的成果,均应由主持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和印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1.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视同已通过的鉴定,均需申请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填写,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出具审查意见。《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经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四、鉴定管理第九条 科技司负责管理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本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委托鉴定须出具委托书),并负责具体办理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管理事宜,包括组织编制年度鉴定计划,审核鉴定申请、鉴定证书内容,给予鉴定编号,加盖鉴定专用章等。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权属等问题生产争议时,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鉴定。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专家进行评议、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书面通讯或会议形式),鉴定委员会成员须控制在5~13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般不宜参加鉴定委员会,如确需参加,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主管项目的 *** 机关(含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议结论,作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 *** 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二章 鉴定范围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 *** ,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 *** 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第三章 鉴定组织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济南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系指: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市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部门,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直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组织鉴定部门。
重大或者跨县区、跨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第五条 下列科技成果应当进行鉴定:
(一)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 *** 制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 *** 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鉴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
(三)国家规定不予鉴定的。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者规定的验收标准和 *** 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部门汇总后作出结论。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应当在申请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根据隶属关系和任务来源,将书面鉴定申请连同有关学术、技术资料报主管组织鉴定部门审查。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
(二)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学术、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部门应当根据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性质,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对确需申请市级以上鉴定的,应当填写济南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报市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是该项鉴定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者重复试验的权利。科技成果完成者未提供充分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报告中注明。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对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之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交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放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第三条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 *** 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各级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的鉴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七条 对科技成果权属等产生争议时,应当在争议解决以后进行鉴定。第八条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的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 *** 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第十一条 军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科研成果和专利的区别
科研成果和专利的区别如下:
1、覆盖范围不同:
科研成果是专利申请的重要基础。科研成果具备了专利申请的技术要素,只要这项技术具备授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专利必备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但科研成果并不等于专利,科研成果可以申请专利,但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能申请成为专利。科研成果与专利虽然都涉及到技术的各个领域,但二者不是完全重叠覆盖的。
2、公开程度不同:
科研成果可以保密,没有强制公开的说法。但专利是强制公开的。科研成果可能被窃取盗用,但专利技术是公开的,使用该专利需要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3、商品化的程度不同:
依法取得了专利,就实现了对市场的垄断和监督,有利于 *** ,能加速成果的产业化。而科技成果只是智力资源的创造、应用,而没有占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的应用科技成果,成为科技成果拥有者或者合法实施者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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