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营经济领域标准化工作会(北京市民营经济领域标准化工作会议讲话)
《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共有哪些亮点?
《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的实施,能更加高质量的推动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从内容上看《办法》具备了立法角度独特、目标明确、政策引导的作用。
首先是立法角度比较独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北京市标准化办法》是从根本的经济逻辑出发,它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在立法的过程之中,注重条款之间的有机结合,通过用“标准化”的方式来引领结果。众所周知,“标准化”是事物得以规律发展的基本前提,而这次立法着重点名“标准化”的特点,就是意在统筹提升整体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基础能力。从这一点上就体现了立法的特别,也体现出了“标准化”在现阶段立法过程中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是目标明确。分析《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的具体内容,可以轻易得出这部立法就是为了构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系统和体系。根据办法的精神和内容来看,《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立足于标准化的主体变化契机,从原先的 *** 主导变为 *** 市场协同,立足基本现状,构建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同时结合地方特点因地制宜的庞大标准体系,力求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达到内外融合,优势互补,发挥标准化对于整体高质量发展的强力推动作用。
最后是政策引导。从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出,《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着重是引导作用。它通过一系列的奖励和评审制度,鼓励相关的标准体系纳入评定的范畴,大大激发的市场主体的活力。同时为了保障办法的有效执行,更是纳入了团体作为评估的主体,下沉相关的业绩考核,做到通过政策层层引导,最终达到整体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如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1.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3.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经济资源,获得市场机会,平等受到保护。
4.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强宏观调控,利用财税、货币等政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所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
5.民营企业自身要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诚信经营,充分利用好国家的 政策发展自己。
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领导,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椐中央和省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至2004年8月止,全市有私营企业2589户,外商投资企业432户,个体工商户65167户,民办非企业单位240间,社团、中介组织356家,从业人员达16.2万人(其中有党员3218人),生产总值和税收均占全市40%以上。但从目前现状看,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仍相对滞后于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从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的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 职能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的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市到2005年底前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均要实行转制,民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会有更大发展,必将成为今后我市经济的主体,党的工作如不及时加强跟进,滞后效应将会越来越明显。对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从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大局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需要;是加强党同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广大职工的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是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 *** ”重要思想,实施我市“四个梅州”发展战略,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把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正确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职工所拥护、为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的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重点抓好组建党的组织、壮大党的力量、健全党内生活、规范党建制度、发挥党建作用等工作,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对私营业主(投资者)的政治导向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2、目标要求。坚持做到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就发挥到哪里。今后,要以抓党组织的组建为基础,不断壮大党的工作力量,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力争至2005年使从业人员50名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100%有党员,100名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基本有党组织覆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把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 *** ”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三、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创新管理机制 1、加大党组织的组建力度。要按照《 *** 》规定,本着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凡是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组织(社团、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应及时建立党组织。一般情况下,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支部;超过或接近50名党员的,应建立党总支;超过或接近100名党员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建立基层党委。 在组建方式上,要按照“就近、可行、好管、管好”思路和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健全一个,巩固一个”的原则。采取:一是独立式。生产稳定、规模较大,党员队伍相对稳定、有合适人选任书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应独立设立党组织。二是联合式。党员人数少,规模小,或没有合适人选任书记的,应与就?笠祷蛏缁嶙橹??仙枇⒌匙橹??蛞劳泄ひ翟啊⑿幸敌?帷⑸缜?⑸桃登?刃幸担?榻??系持Р浚?┐蟮车墓ぷ鞲哺敲妫??跫?墒焓痹俚ザ雷榻āH?枪铱渴健T谌瞬沤涣鞣?裰行模ㄋ?⒄荆┘袄投?耙到樯苤行模ㄋ?⒄荆┑热耸麓?砘?股枇⒌匙橹??杂腥耸碌蛋腹铱抗叵刀?ぷ鞯ノ晃从械匙橹?牡吃苯?泄铱抗芾怼T诠ぷ髦校??岢肿ゴ蟆⒆ァ疤亍薄⒆ビ?ㄎ唇ㄆ笠岛蜕缁嶙橹??鲋氐悖?贫?榻üぷ鳌6缘H瘟烁髦种拔瘛⒏髦秩儆?坪诺拿裼?笠导宜?舸笃笠担?匦?00%组建党组织;对在本地中确立为龙头、骨干、百强的特色非公企业,要作为组建党组织的重点。 2、理顺关系,完善党组织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原则,切实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市委组织部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属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1)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一般由县(市、区)镇、街道党(工)委属地管理,对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市、县(市、区)的行业党委管理。相对集中在较大工业园区内的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也可由工业园党组织管理。 (2)国有、集体企业转制重组为非公有制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或各系统党委管理;也可尊重出资者的选择划归属地管理。 (3)市、县(市、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或各系统党委管理。坚持“谁批准兴办,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确保不漏管,不重管。 3、规范设立党组织的审批程序。 (1)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报批。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后报县(市、区)委审批。非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属县(市、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县(市、区)委审批;属市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批。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批。非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别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批。 (3)社会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报批。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属县(市、区)的,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县(市、区)委审批;属市直的,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批,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分别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批。 4、大力推行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制度。要不断推进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转业军人和部分退休老同志中挑选,在选派方式上要坚持因地制宜。对于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选派相对固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规模较小的,可以由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负责联系若干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内容上要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既要成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指导员,又要成为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学习贯彻“ *** ”重要思想的宣传员,还要成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解决难题的协调员。要加强对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指导员、联络员队伍的素质。对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人数少甚至无党员难以组建党组织的,要有计划地做好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推荐、输送党员骨干的工作。 5、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促进党建工作的开展。要继续坚持“大党建”工作思路,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做好群团组织的建立工作,加强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确保党组织意图的实现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先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立起来,通过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形成党团联动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作用的发挥和组建党组织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外部环境。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1、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要认真选配好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准配强党组织书记。应拓宽思路,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懂经营管理、有一定文化水平、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生产经营骨干担任书记。企业和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书记人选的,可采取组织推荐、选派等双向选择的办法从非公有制企业外部物色合适人员逐步解决。党组织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通盘考虑,工会主席可由党组织书记兼任,符合条件的团支部书记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要按一定比例,建立党务工作者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跟踪培养。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业务能力的提高,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乡(镇)、县直系统党委每年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利用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努力培养一支既懂经营管理知识,又熟悉党务工作,敬业爱岗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 2、规范党组织的工作制度,探索可行的约束机制。要健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创先争优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和党员流动登记制度,要求党员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要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对无故又较长时间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跟踪,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要规范和完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工作相对稳定的外来党员,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地党组织。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不转移正式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活动,所在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要有效防止“隐型”党员、“口袋”党员的出现。 3、加强党员的教育和服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要加强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群众观念教育、组织纪律观念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强化党员的角色意识,提高党员岗位技能,使党员特别是业主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成为执行党的政策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和敬业爱岗的模范,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要关心党员、党务工作者的生活,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旨在激励党员光荣感、责任感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机制,帮助党员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党组织要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推行招工“优聘”党员和推荐优秀党员担任重要岗位和进入管理层参与管理决策的制度,建立年终党员评优表彰制度,不定期召开民营企业总结表彰会和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从政治上关心私营企业主和党务工作者,营造氛围,让党员有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党员发挥作用。 4、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壮大党的力量。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订党员发展规划,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的力度。把发展对象放在优秀员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要技术骨干、私营企业主以及工会、共青团干部上来,并要注意做好新社会阶层的优秀科技人员的发展工作。对未有党员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委托就近村、居委或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要通过共青团组织推优和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推荐等多种途径,利用业余党校等阵地加强培养等 *** ,努力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数量稳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切实改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党的力量薄弱的状况。 5、创新活动方式,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要结合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实际,围绕“企业需要、业主认同、职工拥护、党员欢迎”的目标要求,探索党的工作 *** 和活动方式,丰富党的活动内容,拓宽党的活动载体。在活动方式上,要按照“业余、小型、分散、务实”的原则,尽量做到“三结合三为主”,即在组织形式上做到集中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以分散活动为主;在活动时间上做到工作时间与工余时间相结合,以工余时间为主;在活动内容上做到统一活动与特色活动相结合,以特色活动为主,从而形成“活动时间业余化、活动内容多样化、活动形式灵活化、组织生活正常化”的党组织活动机制。在活动载体上,要找准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和服务的结合点,可开展“掌握一门过硬技术、提出一项合理化建议、创造一项有影响的工作业绩、帮助一名困难或后进职工、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争做一名优秀 *** 员”的“六个一”活动,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同时要把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带领群团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倡导现代文明的经营理念,倡导健康向上的企业精神,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企业和社会发展增添动力。 五、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区)党委、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树立不抓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就是失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主动承担“之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形成党委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齐心协力抓,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非公企业党工委,设立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办公室和工作人员编制可放在组织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也要相应建立组织机构,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解决有专人抓、有专人管的问题。 2、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 ***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制定规划,完善工作制度。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统战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党建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形成党委组织部协调抓总、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联系广大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的组织作用,做好非公有制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引导,尤其要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培训教育引导,增强他们对党的感情,使他们积极支持开展党的工作。 3、加强指导,务求实效。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社会组织指导党建工作制度,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实行主要领导挂钩指导,其他班子成员和部门干部实行 “一联一”挂钩或分片挂钩联系制度,确保每个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均有人联系、有人指导,解除私营企业主对组建党组织的疑虑,促使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到点调查研究,指导联系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建规范化建设,真正把联系点建设成为示范点,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各级党委要加大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投入,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物质条件。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分析并通报情况,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要认真研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途径。要及时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做法,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党建工作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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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
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活动区域为全国,是一家为促进民营经济业态发展的综合性机构。现有全国各地单位会员1265家。该会以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宗旨,本着“一年打基础,两年迈阔步,三年大发展”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努力进取,尽心尽力干事业,尽职尽责做工作。
民促会会长贾海禄,理事长孔泾源,常务副会长李小伟、郑永革,副理事长杨便云,秘书长袁介宝,副秘书长郑永春、段效文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外经贸行业中的标准实施情况。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外经贸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外经贸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调整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等标准化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审查与外经贸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查和发布外经贸行业标准;
四、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外经贸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与国际贸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
七、负责对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对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八、监督重大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其管辖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在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本地区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人员、内部审核员的培训、管理;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向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情况。第五条 进出口商会、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
二、承担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建议等工作;
四、开展该专业领域的基础标准、标准化理论、标准技术与 *** 等的研究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七、宣传贯彻该专业领域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负责该专业领域标准的解释工作。第六条 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 *** 标准化工作人员,并由主管负责人领域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该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各级标准,负责本单位标准化的普及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督促、检查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
四、负责向有关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企业实施标准的效果评价;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七、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八、收集与管理同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标准文献资料,做好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第七条 在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的下列技术、贸易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 *** ):
一、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协调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电子数据传输报文、制图 *** 等技术语言和格式要求;
二、外经贸活动中,为简化贸易程序,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的各类单证;
三、关于涉及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等事项;
四、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国家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对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统一的、通用的技术要求;
五、外经贸活动中通用的管理技术、工作程序;
六、外经贸标准体系表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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