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约条约的内容主要规定了(合同专利约定条款)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2013年7月,共有148个成员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以下是主要内容:
专利合作条约指什么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更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 *** ,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 *** 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 *** 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更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中国专利局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规定中:
(一)“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
(二)“条约实施细则”是指上述条约的实施细则;
(三)“条约行政规程“是指上述条约的行政规程;
(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五)“国际申请”是指按照上述条约规定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七)“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八)“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九)、为计算期限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指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第三条 向专利局提出或者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适用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和本规定的规定。除非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在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开始后,国际申请适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章 国际申请程序第四条 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根据中国与其他的条约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专利局也可以受理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第六条 专利局收到符合条约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不适用于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专利局依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以专利局收到改正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或者改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迅速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国际申请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申请中又未包括该附图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不完整的文件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补交附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附图的,以专利局收到该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对附图的说明被认为不存在。第七条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按照条约第八条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提出的或者对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该优先权的,其手续适用条约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款和第十七条之一款的规定。第八条 专利局发现国际申请存在条约第十四条之一款(ⅰ)项所述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改正;未改正的,该国际申请被认为撤回,并由专利局予以宣布。第三章 国际检索程序第九条 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应当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以及专利局与国际局依照条约第十六条第三款签订的协议的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如果专利局认为:
(ⅰ)国际申请涉及的情况或者主题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三之一款(C)或者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须专利局检索而且专利局决定对该申请不作检索,或者
(ⅱ)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不符合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以至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专利局应当作出相应的宣布,并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如果(ⅰ)或者(ⅱ)所述的情形仅存在于某些权利要求,国际检索报告中应当对这些权利要求加以说明,而对其它权利要求则应当作出检索报告。 如果专利局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它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缴纳附加费。
专利局应当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主要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并在要求的附加费已在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后,对国际申请中已经缴纳该项费用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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