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找哪家的简单介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在哪里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的“办事区、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填写《100031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然后邮局挂号信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简称: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100088)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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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概述
备案项目名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备案项目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8号)
备案收费:免费
备案总时限:7 个工作日
二、办事项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
三、申办对象资格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
四、办理备案流程
1.在网上填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2.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电子版在网上提交或将合同副本纸件送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进行备案,并出具准予备案证明。当事人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纸件(签字盖章)及合同副本纸件(已提交的除外),领取备案证明。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的通知。
五、办理备案要求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并签约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建议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文本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或本网站下载)。
2 .申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I. 备案申请表;
II.合同副本;
III.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IV.让与人身份证明;
V.其他文件。
3 .经审查合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I.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II.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III.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IV.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V.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收费标准
免费。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哪里备案?2.已收到专利申请初步审核合格通知书,下步如何备案?如何操作?
如果当地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代办处,在代办处就可以备案;如果没有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初审合格不代表什么,只能说是表面上的一些格式啊什么的没问题了,真正的审查还在后面。 备案程序都是一样的,准备好申请表,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什么的·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您好, 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的效力和作用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除依照 专利法 第十条规定 *** 专利权 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 专利权人 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 合同生效 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 专利申请 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备案只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 3、如果没有备案,对于获得许可的人的权利会有一定的影响。比如: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 证据 :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4、 法律明确规定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之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办理。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 *** 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 *** 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第十条 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 *** 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 *** 机构办理。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十六条 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第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第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第二十条 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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