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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街道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杭州市园林绿化)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 *** 令第206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 *** 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 *** 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 *** 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 ***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 *** 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 *** 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 *** 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 *** 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 *** 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 *** 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更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园林绿化养护的标准,方案

全国范围内有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的还不多,北京有,天津有,重庆有。

以下是北京的: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出处:中国玉兰苗木网

编辑: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略)

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1 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 园林植物

4.1.2. l 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 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 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1.2.4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 天。

4.1.2.6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 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4.1.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2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4.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4.2.2 园林植物

4.2.2.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三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2.2.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2.2.3 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

4.2.2.4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4.2.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 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4.2.2.6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2.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2.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4.2.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4.2.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4.3.1 绿化养护技术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 *** 土地不明显。

4.3.2 园林植物

4.3.2.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3.2.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4.3.2.3 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4.3.2.4 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4.3.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 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4.3.2.6 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3%;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4.3.3 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3.4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4.3.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4.3.6 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 *** 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财政、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 *** 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 *** 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九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

市、区人民 *** 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附属绿地面积比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依法实施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10日杭州市人民 *** 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 *** 令第27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之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 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 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 *** ,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 *** 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之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 *** 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街道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10厘米,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

3、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无死树、枯枝。

4、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5、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

6、种植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8%以上 , 保存率达95%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病虫害症状。

9、草坪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 *** 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1%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丽,整齐有序,定植花木花期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二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长习性,修剪基本合理,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基本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厘米左右,基本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基本清洁。

3、行道树缺株在2%以下,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4、树木基本无明显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5、无明显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无悬挂物,无以树当架晾晒衣物,无在树池中堆放杂物等现象。

6、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树种基本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5%以上 , 保存率达90%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断档,无明显病虫害发生。

9、草坪生长旺盛、常绿、无杂草丛生,定期修剪。草高保持在10厘米左右,无明显 *** 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2%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良好,及时摘除残花败叶,定植花木花期基本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三级

1、树木生长较好,修剪基本合理,树形整齐美观,骨架比较均匀。

2、树穴、花池、绿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厘米左右,无较大杂草、无明显污物杂物,无积水。

3、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基本无死树、枯枝。

4、树木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率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5、无严重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无以树当架晾晒衣物等现象。

6、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树种基本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

8、绿篱生长较好,修剪基本整齐,基本无死株,无严重断档,缺档不超过1米长。

9、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大片杂草,无片状 *** 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

10、花坛(台)、花带内植物生长良好,定植花木能如期开花,较为整齐、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有一定的观赏效果。

二)街道绿化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乔木1—2次,花灌木2—3次,绿篱3—4次,草坪4—5次。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10天内清除。

3、施肥:新植乔木每年一次,其它乔木每二年一次,花灌木每年2—3次,草坪每年1次。

4、浇水:新植树木花卉淋足定根水,之后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和旱情及时浇足水分、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3—5次以上,人工防治2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2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及时扶架。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5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每天清扫一次,全日保洁,及时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主要花坛、中心绿岛年换花4次以上。

二级

1、修剪:每年乔木1次以上,花灌木2次以上,绿篱3次以上,草坪4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30天内清除。

3、施肥:新植树每年1次,其它树每三年1次,花灌木每年2次以上,草坪1次。

4、浇水:新植树淋足定根水,年淋水15次以上,其它树3次以上,花灌木和草坪6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2—4次以上,人工防治1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5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及时扶架。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4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每天清扫一次,重点路段全日保洁,及时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年换花3次以上。

三级

1、修剪:乔木二年1次,花灌木1次,绿篱2次,草坪3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2个月内清除。

3、施肥:新植树每年1次,主要观花乔木每两年1次,其它树四年1次,灌木、草花、草坪各1次。

4、浇水:新植树淋足定根水,年淋水10次以上,其它树2次以上,花灌木和草坪4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3次以上,人工防治1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7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要有保护设施。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2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重点路段,每天清扫一次,经常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年换花2次以上。

二、公园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公园等各级各类公园的绿化养护。

(一)公园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留枝均匀,疏密合理,剪口平滑,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 *** 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现象。

6、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枯枝、死树。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三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8%以上。

11、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清净,无臭味。

14、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二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剪口平滑,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明显 *** 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无明显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现象。

6、基本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两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以上。

11、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无死角、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基本清净,无臭味。

14、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三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修剪基本合理,剪口基本平滑,树形基本整齐,长势较好、无严重枯枝、焦叶。

2、绿篱生长较好,修剪基本整齐、合理,基本无死株、无严重缺档。

3、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较大杂草,无严重 *** 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基本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明显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6、无严重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有一定观赏效果,保持一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8%以上。

11、主要地段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基本无坑洼、无积水、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基本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基本无漂浮物,水中无较大杂物,无臭味。

14、园林设施无严重损坏。

(二)公园绿化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每年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绿篱三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

2、浇水:每年乔木二次以上,灌木三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每年一次,其它树木两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二次,草坪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五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6、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及时更换草花。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及时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三次以上,及时打药。

12、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及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

二级

1、修剪: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绿篱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

2、浇水:乔木二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树木三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一次,草坪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三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四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6、及时清理死树,枯枝清理二次以上。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定时更换花草。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二次以上,及时打药。

12、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

三级

1、修剪:观花乔木、花灌木修剪年各一次以上,其他乔木、灌木两年一次,绿篱一次以上,草坪三次以上。

2、浇水: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一次以上,草坪二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树木四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二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三次以上, 主要树木人工防治一次。

6、定期清理死树、枯枝。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适时更换草花。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定期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有一定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主要地段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一次以上,定时打药。

12、主要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定期按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定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三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三、小游园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沿街小游园和开放性广场花坛的绿化养护

(一)小游园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 *** 地面,无成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垃圾,无杂藤攀援树木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现象。

6、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无枯枝、死树。

8、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三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8%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清净,无臭味。

11、绿地整洁卫生,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设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平整,无坑洼、无积水。

13、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二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7厘米左右,无 *** 地面,无成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垃圾,无杂藤攀援树木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6、基本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二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基本纯净。

11、绿地整洁卫生,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设小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基本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现象。

13、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三级

1、树木长势较好,根据植物生态习性,修剪基本合理,树形基本整齐。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基本整齐、合理,基本无死株、无严重缺档。

3、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无较大片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以下,无片状 *** 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

4、绿地内无较大杂草生长,基本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明显污物、垃圾。

5、树木花草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6、无严重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枯枝。

8、花坛有图案、有造型,花大叶肥,有一定观赏效果,保持一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8%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较大杂物。

11、绿地基本整洁,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基本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现象。

13、绿化设施无严重损坏。

(二)小游园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乔木二次以上,灌木四次以上,绿篱六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一次,其它乔木两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二次,草坪一次。

4、浇水:乔木四次以上,灌木六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八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8、及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0、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完好。

二级

1、修剪: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一次以上,绿篱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乔木三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浇水:乔木四次以上,灌木四次以上,草坪八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六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四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8、定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0、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基本完好。

三级

1、修剪:观花乔木、花灌木一次以上,其它乔、灌木两年一次,绿篱一次以上,草坪二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乔木四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浇水:乔木、灌木各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定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三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8、适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定时清理。

10、主要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定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三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基本完好。

四、生产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苗圃、花圃、草圃等园林生产绿地的绿化养护

(一)生产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保持无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3%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95%以上,枝嫁接85%以上,硬枝扦插90%以上,软枝扦插85%以上,播种95%以上,圃内分栽90%以上,外购苗栽植85%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8%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8%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95%以上。

7、畦平沟通无积水。

8、圃内卫生整洁无死角。

9、日常生产和技术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二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无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90%以上,枝嫁接80%以上,硬枝扦插80%以上,软枝扦插75%以上,播种85%以上,圃内分栽85%以上,外购苗栽植80%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5%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5%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90%以上。

7、畦平沟通基本无积水。

8、圃内卫生整洁,基本无卫生死角。

9、日常生产和技术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三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无较大片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85%以上,枝嫁接70%以上;硬枝扦插70%以上,软枝扦插65%以上,播种75%以上,圃内分栽75%以上,外购苗栽植75%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0%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0%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85%以上。

7、畦平沟通,基本无积水。

8、圃内卫生基本整洁。

(二)生产绿地养护管理作业要求

一级

1、繁殖地每年翻耕一次。

2、中耕除草:移植地每年十次以上,定植地每年六次以上,繁殖地每年十次以上。

3、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六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4、施肥:定植乔木每年施肥二次;定植灌木施足基肥、每年追肥二次;移植苗每年施肥二次,花卉、盆景每年各施肥二次。

5、浇水:移植苗每年八次以上,硬枝扦插苗每年八次以上;软枝扦插苗平均每天二次(二个月内)以上;嫁接苗每天一次(二个月内)以上;播种苗每月四次以上。

6、冬翻地作业率达100%。

7、轮作地每年土壤消毒一次,施绿肥一次,冬翻一次。

8、圃内卫生每天清扫一次以上。

9、各类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二级

1、繁殖地每年翻耕一次。

2、中耕除草:移植地每年八次以上,定植地每年五次以上,繁殖地每年八次以上。

3、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4、施肥:定植乔木每年施肥一次;定植灌木施足基肥、每年追肥一次;移植苗每年施肥一次,花卉、盆景每年各施肥一次。

5、浇水:移植苗每年八次以上;硬枝扦插苗每年八次以上;软枝扦插苗平均每天二次(二个月内)以上;嫁接苗每天一次(二个月内)以上;播种苗每月四次以上。

6、冬翻地作业率达90%。

7、轮作地每两年土壤消毒一次,每年种施绿肥一次,冬翻一次。

8、圃内卫生每天清扫一次。

9、各类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之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第六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三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第十四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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