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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专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专利技术 ***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 ***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 *** 技术的所有权或 *** 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 *** 的客体范围。

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 *** 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

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 *** 也应该在技术 ***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扩展资料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智博会”关注科技创新!一文了解科研创新人才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 *** 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之一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 *** 该股权时纳税;股权 *** 时,按照股权 *** 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 *** 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 *** 、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更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之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 *** 股权时,按股权 *** 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 ***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 ***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 ***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一项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 、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 *** 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专利 *** 税收优惠政策

你好,你咨询的专利 ***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这个与专利技术 *** 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免税问题 在技术 *** 过程中,常伴随着与技术 ***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技术 *** 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与技术 *** 一样,技术咨询与服务也属于国家重点倡导发展的生产 *** 之一。根据财税字【273】号文及财税字【2021】111号文的规定,对技术咨询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营业税或“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 *** 密切相关,是为技术 *** 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 *** 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 *** 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专利技术 *** 方购买研发设备相关的增值税优惠问题 技术 *** 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如果技术 *** 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 *** 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三、技术 *** 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析 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 *** 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 *** 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 ***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 ***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21】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21】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 *** 技术的所有权或 *** 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 *** 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21】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 *** 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2021】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 *** 也应该在技术 ***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财税[2021]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 *** 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 ***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专利技术 ***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专利技术 *** 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生产 *** 之一,因此,国家在与专利技术 *** 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 方购买研发设备、技术 *** 收入的所得税优惠等许多方面都给予了优惠政策。

专利技术 *** 税收优惠有哪些?可以具体说说是怎样的吗?

专利技术 *** 税收优惠已经成为专利 *** 当中不可小觑的一环了,在营改增政策之后,这项优惠政策又有哪些新的变化了呢?有哪些对与专利技术 *** 税收优惠可以让我们的企业获益呢?八戒知识产权小编就来告诉你答案。在专利技术 *** 税收优惠中,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 *** 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 *** 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 ***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 ***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 *** 技术的所有权或 *** 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3、技术 *** 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此外,上述技术 *** 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 *** 也应该在技术 ***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 *** 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 ***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专利产品优惠政策???

《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浏览]

目前,省专利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之一章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专利产品,可享受广东省税收优惠政策。从《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下达年度开始,发明专利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2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生产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专利新产品税收优惠,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整个产品或其关键零部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 专利权有效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三、 成品在广东省内首次生产;

四、 有良好市场前景并已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环保、安全、卫生等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 产品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持有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第六条 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每年办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9至10月。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专利产品,由省专利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并下达《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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