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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发明专利申请的(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

李某可否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我来简单回答一下: 1. 李某完全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也就是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都是李某) ——李某的职务是销售(兼翻译),并非技术研究设计。 ——李某在业余时间做的。 (与公司有合同的例外) 2. (无论李某利用了什么技术,他经过了改进和创新,可以申请专利)我们要清楚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发展史。 ——专利作为技术壁垒,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多次发生; ——为了推进技术革命和进步,在以有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还可以另外申请专利; (一路好运版权 复制必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采纳哦

李某研究开发了一无级变速的设备,并于2006年9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

汗一个!

法国人,提出优先权,在中国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9月4日,但优先权日保持在2006年9月4日。在同一技术主题情况下,李某、王某的专利会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丧失发明专利的授权。

但是王某在2006年3月6日对技术进行公开了,王某可以提法国人、李某的专利的无效。最后获得授权。

新颖性在中国以申请日在先为准,不过只要提供更早的公开证据,就可以提其他专利无效了。

专利号对李某发明专予以宣告无效是否属于民法调整?为什么?

这个程序您需要在专利进入"公布阶段"之后才能启动.

首先,我不清楚您所说的“一年前的发明”是已经申请了专利,还仅仅是有技术,但没有申请专利。

如果您已经申请了专利,那您就不用操心了,专利的实审阶段的审察员会检索到您的专利申请文献,并用您的专利文献评价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的。该情况的前提是:您的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却是能够破坏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如果您并没有申请专利,就要看您的这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进入公知技术领域,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进入,可以用这些证据宣告该专利申请无效,如果该技术方案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就不太好处理了,呵呵。

我认为更低的成本就是:静观其变。因为不是所有发明专利申请都能够被授权,该专利仅仅处于申请阶段,是否能够授权,还不得而知,所以先静观其变即可。

从商业角度,如果该项技术您没有申请专利,而该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我认为更好的办法是“双赢”,就是想办法充分利用该专利权让你和专利权人都能够获益,而不失将专利权无效,而使得该技术进入公众领域,让所有人都无偿使用。

专利权授予问题

专利权应当授予在2007年12月20日提出专利申请的王某。

涉及专利的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更先申请的人。

还涉及专利的新颖性问题。关键点是搞清楚“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据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授权的专利应当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抵触申请(即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包括申请日当天。

例外条件是,专利法第24条所列三种情况下的有6个月不丧失新颖性。而宽限期内三种情况的公开不破坏自己申请的新颖性,却不能对抗他人的权利。即别人在此期间独立作出的同样发明并公开的,在三种情况之外,依然破坏新颖性。

抵触申请,是在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同样破坏新颖性。

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日是2007.12.20,而甲公司展览时间在同一天,故不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破坏王某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所以王某的专利具备新颖性。

反之,王某的申请对甲公司2008.3.6、乙公司2008.3.4和李某2008.3.5的专利申请均构成抵触申请,破坏了这三个申请的新颖性,故其他三个申请不能得到授权。

甲公司的申请属于公开在先,申请在后,其“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只在三种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而不影响王某的申请对其构成抵触申请。

另外,即使没有王某的申请,其他三个申请依然得不到授权。乙公司因为是独立作出发明,且申请日在甲公司之前,故也破坏甲公司申请的新颖性;同样,甲公司的展览在乙公司的申请之前,也破坏乙公司申请的新颖性。二者的专利申请同归于尽。

而李某的申请除了新颖性问题外,还存在职务发明的问题,该专利的申请权归李某的单位,也就是甲公司所有,不能自行申请。

7、李某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包含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为权利要

C.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

D.在删除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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