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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都要先申请国家专利吗(按照PCT进行国际专利申请的程序)

申请国外专利一定要先申请国内专利么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时,要先在中国申请国内专利,然后再提出国际申请或者pct申请。或者是在中国直接提交PCT申请无论哪种,都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去申请,不能绕过中国直接去外国申请。

PCT专利申请?

;   一个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国际阶段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之一阶段是国际阶段。他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1、接受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专利性审查    PCT受理局将对受理的PCT申请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则将国际PCT申请文件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2、国际检索    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国的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其中,国际检索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尽快送交PCT专利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日)起满18个月后,国际局将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检索报告送交该PCT专利申请要求的“指定国”的专利局。    3、国际初步审查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强制性的。参加条约的国家如果是受PCT第二章约束的,其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其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就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意见。该审查意见对各个“指定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PCT规定的标准是当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而且该审查意见是由为数不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检索的基础上做出的,所以该报告应当是比较可靠和可以依赖的。    在参加《专利合作条约》时,有些国家不受PCT第二章约束。申请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只能从受PCT第二章约束的指定国中选定一些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国家,这些国家被称为“选定国”。    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申请人,同时国际局还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该申请的“选定国”。    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国专利局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即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向其他国家申请)。    国家阶段    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不是自动发生的,必须由申请人来启动。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30个月(在某些国家可能是20个月)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递交翻译成该国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译文。有些国家的国家法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晚于30个月(或2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必须遵守的,即使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尚未得到。在国际阶段中没有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其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    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里进行。他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审批程序。    进入国家阶段后,需要根据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该国的官方语言)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然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在国际上申请专利,我们一般分为两种 *** ,一是通过国家专利局,由国家专利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过后再向国际组织提出申请,还有一种 *** 就是通过PCT巴黎公约,个人向申请国进行申请,不过比较繁琐和麻烦,这就是申请专利的流程。

可以不申请国内专利直接申请pct吗

可以的,但是需要报国家致死产权局进行保密性审查,如果未经审查就私自向其他国申请,那么该专利在中国将不授予专利权。

建议还是先申请国内的专利,因为实审费可以减免,增加不了多少费用,而且中国的专利的含金量还是挺高的。

pct专利申请流程

一个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法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 第三条 国际申请(1)在任一缔约国提出的保护发明的申请都可以按本条约规定提出国际申请。(2)按本条约及其规则所规定,国际申请应包括一份申请书、一份说明书、一项或多项的权项、一幅或多幅的附图(如果需要),以及一份摘要。(3)摘要仅用作为技术情报,不能作任何其它目的之用,特别是不能作为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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