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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意见中化学元素的替换(专利修改意见)

专利申请中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解决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的限制,其实如果抵触申请和本发明需要用“惯用手段的替换”,就间接说明了两者是有不同的,但区别仅仅是非常简单的“惯用手段的替换”,如果就这样将本发明授权了,又不太合适,另外又不能用不是现有技术的抵触申请去评价创造性,所以设置了这么个“惯用手段的替换”,赋予了抵触申请介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这么一种功能,尽管名义上还是用来评价新颖性;

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因此只能评价新颖性,但很多情况下抵触申请与本发明并不完全一样,区别的只是一些明显的惯有手段的替换,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惯用手段的替换”这一条,显然有些不合理,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指南中新颖性章节里加了个“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其实这个和创造性里的区别在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都是一样的,但你在抵触申请中说“公知常识”,“常规手段”就不行,这是创造性的用语,但在创造性中说“惯用手段”,大家都能理解,其实就等同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

专利审查程序中,需要补正的申请文件的替换页需要几份?

专利审查指南初步审查之一章中,第十三页里面对通知书的答复有明确规定。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该一式两份,其他文件提交一份。这里面的通知书包括补正书和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求助:请问审查意见说发明专利之一条中部分步骤缺乏新颖性怎么处理?

那你看其他原料的制备过程或者其他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直接补到权1上,删除相应的权利要求就行了。

更好的处理就是找到依据反驳审查员的意见,鉴于你不是 *** 人,你应该做不到,还是进一步限定权1减少保护范围吧

化学发明专利中,这样的审查意见如何回复?

本专利收到审查意见,说明已经公开,“另一专利”在实审中,应该也已经公开,那么看看“另一专利”的公开日是否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呢? 如果早于,属于现有技术,不用修改。如果晚于,就没办法了。可以撤回,修改一下重新提交,但申请日就晚了,还有就是公开的文件已经构成新申请的现有技术,修改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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