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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图片上传不符合规定(上传图片不符合要求)

专利 *** :上传材料文件尺寸不符合该怎么做?

做专利权 *** 的时候,首先要填一个申报书,这个应该没问题,出现纸张尺寸不符合应该是提交证明文件时出现的,我想先确认一下,你提交的这个证明文件是否是PDF,如果是PDF的,应该不会出现你说的这个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有什么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范围以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为准,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无论是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或者是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后所进行的被动修改均应当遵循该规定。对于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进行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然超范围的,专利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主动修改或补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补正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说明修改、补正的文件名称、页数、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后面。

专利电子申请附图尺寸不能超过165mm 245mm,我明明没有超过该尺寸,为什么无法提交?

以PS处理专利图片,如果尺寸、分辨率、色彩格式各方面都没有问题,却不能被CPC系统导入,很可能是因为保存图片的时候,选择了ICC配置文件,取消掉再保存,一般就可以了。

以CD作图时,导出JPG时也要注意这个问题,选了ICC,就无法被CPC识别。

PS1:如果还是不行,可以试下以下两种 *** :

1、用系统自带的画图软件打开JPG后,在另存为新文档。

2、用PS保存为PDF,再用ACROBAT打开PDF,把页面导出为JPG。

之一种 *** 偶尔出现尺寸不符,第二种目前没失败过。

PS2: 我现在都是用CD放置图片,然后导为多页PDF,再一次性转JPG到空白文件夹,CPC导入整个文件夹,改名完工。

保存时取消ICC。

您好我已经提交了所有的文件,但是专利局那边说我的摘要附图不符合要求,要我再传一个,可不知怎样传啊。

如果专利局下发的通知书中仅需你重新上传摘要附图,那么你可以在CPC软件中选择---主动提交---填写补正书与上传摘要附图便可

发明专利申请附图错误怎么办???

如果想保留当时的申请日的话,只能删除附图和说明书中的附图标记、附图说明等。

如果重新提交专利附图的话,申请日会变更为补交图的日期。

补正时,提交补正书以及申请文件的替换页。

补正书表格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专利申请的附图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以下是专利实施细则里面涉及附图的相关内容,详细的还请参看《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 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 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 未使用中文的;

(三) 不符合本细则之一百二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

(四)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的;

(六)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之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之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 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之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 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 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之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之一款第(四) 项至第(七)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之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之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 *** 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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