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审查意见事后诸葛亮的信息
事后诸葛亮是什么意思 事后诸葛亮出自哪里
1、事后诸葛亮的意思是:事前无意见,事后才高谈阔论的人。比喻事后自称有先见之明的人。谑语,讽刺那些自作聪明放马后炮的人。诸葛亮是未卜先知,他们是过后方知,所以称为事后诸葛亮。
2、出自
向春《煤城怒火》第二二章:“不是我事后诸葛亮,决定拉武装时我就说过,我们不拉出去,郭忠还可以存在,因为引不起小岛的注意。”
3、举例
有些人把事后诸葛亮当做了一种讽刺,如果对于那种事后诸葛临事毫无主张、事后就哇啦哇啦的人,讽刺是应该的。
什么是专利创造性中所说“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指南》则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得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规定,显而易见是不超越技术的正常发展进程,而仅仅是简单的或合乎逻辑的由现有技术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
然而,并非所有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试验所获得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在阅读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事后分析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不能简单运用"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而武断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答复审查意见时 怎么运用 事后诸葛亮
如果你只是这么做的话,那么没有意义。估计审查员见这话也见多了,他们也见怪不怪了。
所以我认为,这个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正面影响,当然,也没有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审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不管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绝大多数发明是发明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长期科学研究或者生产实践的总结。但是,也有一部分发明是偶然做出的。
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 的错误。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可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 哪个好
两者没有可比性,无所谓哪个好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从一个撤驳案例谈现有技术的启示
当说明书中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及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在实审阶段被审查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怎么办?
作为一名专利 *** 人,创造性的三步法简直就是耳熟能详的每日必修课!而在提起三步法时,想必每个 *** 人脑海里立即浮现出的是《审查指南》中描述的“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实践中感受最深的是,在三步法的第三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经常需要考虑的是发明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有这样的效果,在创造性争辩过程中也会容易不少。然而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过检索往往会找到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看似相同、技术效果看似接近的对比文件。这时候,审查员也往往会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怎么办?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本申请
本申请涉及一种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包括胶囊壳和容纳于该胶囊壳内的奥美拉唑微丸,其中所述微丸由内向外的结构依次为丸芯、碱层、隔离层、肠溶层、外层,还限定了各层的具体组成成分、用量和制备 *** ,所述丸芯的制备 *** 包括将奥美拉唑、糊精、羧甲基淀粉钠、磷酸二氢钠过筛得混合粉,以由聚维酮、水、磷酸二氢钠组成的粘合剂溶液在抛丸机中将丸芯混合粉造粒,从而制备丸芯。
**对比文件1 **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信息:
(1)母丸制备:称取原、辅料奥美拉唑7.0kg、淀粉18.86kg、糊精7.14kg、蔗糖12.28kg、碳酸钠3.08kg、羧甲基纤维素钠945kg,分别过80目筛;用纯化水8.4kg将2.8kg蔗糖溶解,加224g碳酸钠,搅拌均匀配成溶液;将奥美拉唑、淀粉、糊精、羧甲基纤维素钠、剩余的蔗糖和碳酸钠在混合机中混合;将干粉置LBZ-1000离心机流化包衣造粒机离心工作腔内,将溶液通过喷枪均匀喷向干粉,制成微丸,取18-24目之间的微丸作为合格母丸;将母丸在40-50℃进行热风干燥,干燥时间为3小时;收得合格母丸约45kg。
(2)隔离层包衣:称取羟丙甲纤维素3.6kg、滑石粉0.72kg、PEG-6000 0.54kg、纯化水32.4kg配制成隔离层包衣液,将制得的45kg微丸在LBL-200型流化床制粒包衣机中进行隔离层包衣,控制包衣物料温度35-45℃;包衣过程约2.5小时,包衣后的微丸过16目筛。
(3)肠溶层包衣:称取Kollicoat MAE 30DP 42.0kg、柠檬酸三乙酯1.26kg、二氧化钛1.4kg、滑石粉4.4kg和纯化水42kg,配制成肠溶层包衣液,继续将完成隔离层包衣的小丸完成肠溶层包衣,控制包衣物料温度35-40℃。包衣过程约9小时,包衣后的微丸过16目筛。
(4)微丸充填:检验微丸中奥美拉唑含量,按照20mg/粒计算微丸充填重量;用NJP-1200-A型硬胶囊充填机将微丸充入2号硬胶囊,并对充填好的胶囊进行抛光。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三个胶囊样品的释放度和耐酸力效果,1个月时释放度分别为91.2%、90.5%、91.5%,耐酸力分别为94.5%、94.8%、95.0%,6个月时释放度分别为88.8%、88.2%、88.9%,耐酸力分别为94.2%、94.6%、94.9%。
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外层,而对比文件1的最外层即肠溶层,同时微丸处方从内向外各层的质量比也不同;(2)各层中的原料及用量略有不同,所述的制备 *** 有所不同。
关于上述区别,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母丸中将碳酸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与蔗糖溶液混合后包衣,一部分留于丸芯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调整所谓“碱层”中的原料及用量,容易将碳酸钠用常见的磷酸钠盐(如磷酸二氢钠)替换,其他基于所谓的丸芯与碱层进行简单的变型,以及对于隔离层、肠溶层包衣中的辅料及其用量的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容易通过普通技术知识实现的,在确定配比的情形下,按照常规步骤和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制备 *** ,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经过两次OA答复之后实审审查员驳回了本申请。
申请人将此案转入了我公司,笔者对此驳回决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中,笔者认为:本申请中的丸芯和对比文件1中的母丸在制备过程中都是将碱性钠盐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与奥美拉唑等混合制得干粉,一部分与水等配成溶液,通过喷枪喷于干粉上。对比文件1的母丸实际上相当于本申请的丸芯,并不包括本申请的碱层。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碳酸钠分成两部分使用”、“碱层的设置”可以解决“其在口服后2小时内不被释放和破坏,而在2小时能被充分及时释放”的启示,现有技术对此更没有给出任何教导。并进一步结合本申请的试验结果说明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通过碱层的增加,解决了其在口服后2小时内不被释放和破坏、而在2小时后能被充分及时释放、稳定性更好的问题。
复审过程中,合议组接受了笔者的意见。首先,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现有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口服后释放不充分即使、稳定性差的问题。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处方中使用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乙酯和乙醇所带来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从而提出了更换肠溶包衣材料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其次,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覆在丸芯之外的碱层结构,也没有公开或暗示增加碱层结构能够解决释放和稳定性问题,对于其他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教导。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对微丸增加碱层结构的动机,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对比试验,可以看出,本申请增加碱层结构的技术方案在释放度即溶出度、耐酸力方面都达到了提高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最后结果
本申请获得专利权。
对以上案例进行小结
上述案例在实审阶段,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不幸”地被审查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又是什么使得这个案例最后得以授权呢?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在案件的复审过程中,合议组最重视的还是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在案例中,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解决奥美拉唑口服后释放不充分、稳定性不好的问题。
以上案例也对专利撰写和审查意见答复的工作给出了一点小小的启示:
在申请撰写时,最重要的是找准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所在,以此为基础列出合适的技术效果,不能因为害怕可能被对比文件提及就减少应有的技术效果。在撰写时更好检索一下相关现有技术会很有帮助哦,了解现有技术从而才能够更有针对性的突出本发明的技术优势所在,毕竟有一句话叫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嘛!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要认真分析审查意见,找准审查员所评价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
当今科学技术发展速度很快,审查员可能也无法时时保持站在本领域科学发展的前沿,因此,很多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都不一定准确,比如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够准确等,所作出的审查意见也并非定论,他们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猜测)并希望申请人对自己的发明进行澄清和解释,从而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
专利 *** 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尽量地和申请人沟通,充分了解本申请的技术优势,并充分地将其展示给审查员,合理地分析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专利 *** 人也要正视审查员的一些“事后诸葛亮”的意见,这是人之常情,毕竟审查员是看到本发明之后再做出判断的,不容易完全站在没有创造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客观地进行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要充分的进行解释,使审查员意识到本发明的创造性所在。
此外,针对审查员的一些“属于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以及一些“通过有限次实验可以获得”的审查意见,也可以考虑提供一些公知常识类以及一些补充实验数据的证据,以证明现有技术无法“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本申请。
当然,在实审阶段,必要时专利 *** 人也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地修改,此时要注意 禁止反悔原则,即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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