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配方相似算侵权吗(不同类的专利相似 算侵权吗)
你好,我有一个发明专利,只要对方使用的 *** 和我专利的 *** 一致,是不是就构成了侵权?
不一定。
首先,先要看你专利中权利要求保护类型:是装置, *** ,还是配方等等。
其次,再看你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侵权产品要完全落入你的保护范围之内。
重点:如果不想寻找专业人士,那就把审查指南,专利法,熟读理解后在研究是否侵权就可以了。
模仿人家的专利产品 只要不是100%类似就不算侵权是吗?
不是,这算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扩展资料:
专利侵权案例:
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侵害他们持有的发明专利权。
所涉专利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 *** ”。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现,该专利持有人为岑宇钿、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
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的 *** 人认为小桔科技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商,即制造商;而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为广东太平洋,其发行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裁定书,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太平洋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仅仅在 *** 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费下载,并未实施涉案专利 ***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不应列为案件被告,
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侵权行为地不在广东。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完整地实施涉案专利 *** 的地点,但客观上并不存在完整地实施涉案 *** 专利的主体及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案件也不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据裁定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 *** 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被告并无不妥,被告广东太平洋为案件适格被告。又因被告广东太平洋住所地在广州市,
在辖区范围内,原告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小桔科技主张将该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小桔科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记者尚未获得滴滴出行这起被诉专利侵权案件的其他消息。
据滴滴出行官网,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并推出嘀嘀打车APP,2015年9月APP更名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车拼车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以来,滴滴出行多次被诉专利侵权。新京报10月9日报道,摩拜单车已向苏州中院提起四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小桔科技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单车)停止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涉及滴滴出行2018年1月推出的青桔单车侵害摩拜单车智能锁等专利。据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易到用车曾起诉小桔科技、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该案以易到用车撤诉告终。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滴滴出行拼车专利侵权案细节:请求回北京审理被驳回
使用不同原料相同 *** *** 出类似产品是否侵权
也有可能侵权。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如果你的这种原料选取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就能想到的替代材料,那依然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材料配方基本一样但不完全一样算不算侵犯专利
1、专利的类型和定义(根据《专利法》第2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
a、发明专利 :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b、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
c、发明专利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上述可知道,材料配方主题申请的专利应当为发明专利;
2、发明专利侵权概念: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
3、侵权构成:a、行为构成:存在上述第2点的行为;
b、技术构成: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4、专利侵权判定:需要对专利进行确权,之后进行技术比对;技术比对落入保护范围的情况:a、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b、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c、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综上,提问者要知晓是否落入权利的保护范围之内;首先要确定材料配方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权利要求为准);再进行比对,即可知晓。因此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跟专利文件所体现的保护范围有直接关系。
商标专利权相似度多少为侵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似度多少会构成侵权,但是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度高的文字图案注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判定商标相似,应该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还应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生产与其他人专利相类似的产品,算是侵权吗?
这个类似的产品是不可能算侵权的。要看你生产的产品与他的专利保护的部分是否相同。
百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看看就找到了。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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