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 机构法律规定(专利 *** 机构应当遵守法律)
专利 *** 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 *** 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 *** 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 *** 是指专利 *** 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 *** 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第二章 专利 *** 机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 *** 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 *** 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 *** 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 *** 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 专利 *** 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 *** 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 *** 人资格的 *** 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 *** 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 *** 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 *** 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 *** 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 *** 机构章程;
(三)专利 *** 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 *** 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 *** 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 *** 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 *** 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 *** 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第七条 专利 *** 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 *** 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专利 *** 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 *** 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第九条 专利 *** 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 *** 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 *** 人承办 *** 业务。
专利 *** 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 专利 *** 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第十一条 专利 *** 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 *** 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 *** 人。对聘任的专利 *** 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 *** 机构发给《专利 *** 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初次从事专利 *** 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 *** 机构方可发给《专利 *** 人工作证》。
专利 *** 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 *** 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 *** 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第十二条 专利 *** 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 *** 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 *** 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 *** 机构。第三章 专利 *** 人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 *** 人是指获得《专利 *** 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 *** 人工作证》的人员。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 *** 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专利 *** 管理办法(2019)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 *** 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 *** 机构以及专利 *** 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 *** 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 *** 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 *** 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 *** 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 *** 行业组织。专利 *** 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 *** 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 ***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 *** 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 *** 机构、专利 *** 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 *** 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 *** 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 *** 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 *** 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 *** 行业组织和专利 *** 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 *** 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 *** 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 *** 管理系统,方便专利 *** 机构、专利 *** 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 *** 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 *** 机构第九条 专利 *** 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 *** 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 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 *** 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 *** 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 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 *** 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 *** 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 *** 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 *** 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 *** 业务。
专利 *** 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 *** 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 *** 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 *** 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 *** ”或者“知识产权 *** ”等字样。专利 *** 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 *** 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 *** 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 *** 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专利 *** 条例(2018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 *** 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 *** 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 *** 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 *** ,是指专利 *** 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 *** 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 *** 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第四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 ***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 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 *** 行业组织。
专利 ***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 *** 行业自律规范。专利 *** 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 *** 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第七条 专利 *** 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 *** 机构从事专利 *** 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 *** 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从事专利 *** 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 *** 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 ***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 *** 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 *** 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 *** 师资格证。专利 *** 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专利 *** 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 *** 师资格证,在专利 *** 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 *** 机构从业。第十二条 专利 *** 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 *** 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 *** 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第三章 专利 *** 执业第十三条 专利 *** 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 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 ***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第十四条 专利 *** 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 *** 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 *** 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 *** 师承办专利 *** 业务,指派的专利 *** 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 *** 业务有利益冲突。第十五条 专利 *** 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 *** 业务。第十六条 专利 *** 师应当根据专利 *** 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 *** 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 *** 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 *** 机构从事专利 *** 业务。
专利 *** 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 *** 业务负责。第十七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十八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第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 *** 工作。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 *** 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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