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棉外观专利如何避免(记忆棉有害物质)
产品的外观设计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这个很简单了
外观设计,国家审核的时候是一个六面图
就是每个部位拍照片就能申请
您申请的时候随便修改一下就可以
但是您要考虑到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别人侵权,还是说怕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这两点保护的方案是不一样的
如何回避外观专利侵权
要想回避外观专利侵权,要从以下的3个方面来入手处理:1、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图片的专利产品为准;2、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为标准,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3、通过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外观的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部分或整体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之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规避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知乎
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你是直接使用它(用它的功能),而不是使用其外观的话,就不会侵犯它的专利权。
如何在设计过程中避免专利侵权问题
因此,独立开发,甚至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申请自己的专利,都不用为专利侵权问题进行辩护。当在设计复杂的、高度集成、具有多种特性和功能的电路或者嵌入式系统时,避免专利的侵权是否存在可能呢? 逆逻辑 逻辑对于设计师或者制造商而言意味着都要进行哪些工作呢?至少在加入新的功能或改变设计时,要查找相关的专利,如果发现问题,设计师或者制造商就需要围绕着问题进行设计。然而,这并不是典型的专利律师需要进行的工作,这当然也不是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客户被起诉。这里存在两个原因来说明为什么专利的查找可能并不是一个好主意。 首先,查找专利存在时间和金钱方面的实际问题。查找和研究与集成电路所有特征和功能相关的每一个专利是相当不切实际的,而且这样做的成本太高,更不用提与其他电路组合功能方面的专利查找。而且,搜索并不一定能够成功查找到需要的专利特征。此外,永远不能保证是否每一项相关的专利都已经被查找到。只有一个功能的专利查询工作就可以是非常高昂的。此外,您所需要的专利查找可能存在法律方面的许多费用。 其次,查找到那个令人生厌的专利可能意味着以下两个方面的抉择:要么不得不对设计进行改变,要么不再销售该类产品。另一方面,厂家还要面临被贴上专利侵权标签的危险,可能会被禁止生产其他方面的产品。没有人喜欢面临这样一种局面。 再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最认真地进行考虑——“损害赔偿增加”的责任。为防止故意的专利侵权,依据专利法的授权,法院有权利下令故意的侵权人支付高达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换言之,侵权人需要支付高达被拖欠数额的3倍之多。而且,为了惩戒侵权人,法院还可以责令故意的侵权人向专利权人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仅仅了解一个专利会大大增加专利侵权的风险。由于存在强迫赔偿3倍损失和负担原告诉讼费用等惩罚措施的潜在危险,导致了坚定地拒绝参考其他人的专利的情况——坚定不移地采取回避现实的策略,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像对恐惧的非理性反应那样严重,只是作为一种确保对专利无知的 *** 。
如何去避免专利侵权呢?
所谓专利侵权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一般来说它具有以盈利为目的,并具有侵害的事实存在或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法律特征。所以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保密性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将项目组的人员减少到更低限度,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项目的名称可采用代号。在申请专利之前不召开任何形式的发布会,不发表论文,也不召开鉴定会。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竞争对手了解本企业的开发动向和意图,特别是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以避免竞争对手枪先申请专利,从而造成本企业的侵权行为。
2不盲目模仿
首先,一些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会模仿一些已经受到消费者青睐的知名商品,通过开发相似的功能,以获得良好的市场收益。这样盲目模仿是不行的,可能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而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将会面临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因此,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应当注意避免盲目地模仿国内外同类产品,以免落入他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3事先做好专利调查
这里所讲的专利调查主要是指为回避侵犯他人专利权而进行的调查。由于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专利文献也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而且绝大部分的创造发明都属于改进型发明,所以在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之前必须进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
企业不管是改进产品功能,还是完全独创地开发新产品,事先都应该进行周密的调查,应当仔细调查是否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如果存在,专利的类型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是否与这款新产品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内容。如果你公司不能独立地全面搜集专利信息,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协助进行信息搜集,并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继续信息,以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
未经过查新就认为自己的发明属于率先创新的乐观态度和不会有相同发明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未经过查新的创造发明即使能够取得专利权,那么它的法律稳定性也是不牢固的。有可能得而复失,并因涉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4抢先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先发制人,特别是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更先申请的人”。因此企业在制订专利申请战略时,不仅要采取预防措施,而且更重要的是应主动出击、抢占制高点。这样就会使相同的发明创造不会再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就会大大降低本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概率。专
5文献公开
在新产品获得专利权后,仍需继续研究对该新产品进一步改进的各种技术方案,并将那些本单位近期不准备实施,但一旦被其它企业抢先获得专利权又会妨碍本单位实施的其它可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以防止其它企业采用外围专利战略与自己对抗,限制本企业的发展和造成侵权行为。
6重点研发
企业在研发之前应确定重点研发的技术内容,避免同时进行过多的研发工作,分散技术力量,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因此,在研发新产品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研发水平和客观条件选择产品的一两项核心功能进行研发,争取实现技术突破,并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保护,取得市场先机。首先,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了解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是否能省略其中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减少某些必要技术特征仍可以实现产品的功能,就能成功地实现改进,并绕过专利拦截;其次,通过组合发明的 *** ,实现改进;再次,利用新材料或者新降价的元器件和技术,进行新的组合,或者进行必要技术特征的替代。
7专利许可或 ***
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确实遇到了无法绕开的专利障碍,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 *** 。因此,企业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如果确实有必要,可以依法从专利权人处受让相关专利权或者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确保新产品的顺利研发。在进行专利 *** 或许可谈判前,你公司要了解对方的资质等重要条件,注意专利的法律效力状态,确定其仍是有效专利,以便判断与对方进行合作的可行性以及对方可能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
8依法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企业可以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你公司通过研究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发现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并且相关专利符合无效的条件,可以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时间,无效宣告所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据等,将能证明专利无效的信息进行整合。掌握专利无效的信息后,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相关专利权无效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也就为公司研发这款新产品扫清了专利障碍。
如何应对外观专利侵权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2、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3、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4、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5、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具体而言: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则应当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2)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没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相近似;
(3)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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