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的专利法全文(2020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哪年实施?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
综上问题所述,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新《专利法》何时开始施行?
2021年6月1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是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除了专利法推陈出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也同样在6月1日进行了更新和修正。但也有一部分法则尚处于完善中,目前暂缓施行。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则仅有征求意见稿颁布。
专利法的种类:
根据发明是否属于个人为履行其职务而产生的成果,可以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当然归属于发明人本人所有。
而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将其归属于员工个人(称为“发明人主义”或“雇员主义”),有的则将其归属于对该发明行为作出指示或职务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单位(称为“雇佣者主义”)。
我国专利法将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定义为职务发明创造,并规定其权利归属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专利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个人予以奖励和支付报酬。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专利法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保护、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合理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 *** 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市和区人民 *** 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 *** 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 ***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容,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课程,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利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进行收集、分析、通报。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 *** 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 *** 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 *** 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七)制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第十三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处理时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相关工作。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2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调解与裁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管理与服务等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三条 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遵循依法保护、鼓励创新、有效应用、完善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鼓励支持专利开发利用,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机制,完善专利服务体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和促进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和促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专利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人民 *** 的领导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根据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版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税务以及海关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七条 市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 *** 机制,支持专利 *** 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和 *** 服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利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对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被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据副本。因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请求中止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文件一并提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受理。第十一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专利技术鉴定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费在案件结案后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认定。请求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请求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是专利权利害关系人;
(二)请求予以认定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能够提供与被请求人发生专利纠纷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技术载体、物品、资料等;
(四)当事人各方未就该纠纷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人的请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材料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陈述。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在处理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终止处理。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有多长时间
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且均自专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新《专利法》今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从2014年开始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时6年,终于落锤定音。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民主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会议还明确了,决定将于次年六月一日进行正式施行,即在2021年6月1日我国之前形式的《专利法》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迎来了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在内的整改,本次整改重点在于加强人们专利意识,国家加强了对于个人或者组织所拥有的的专利权的保护和安置处理。
由人民法院会议表决通过的,确定在2020年10月1日通过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确认的是,新《专利法》在本质上仍然是为了维护中国人民所享有的个人合法专利或者以组织形式享有的合法专利的正确性与安全性,新《专利法》虽然经历了修改决定,但是本质上仍然没有改变其是基于维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所创立的法律条文。
其次,我们也要正确全面的认识到本次新《专利法》通过修订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等方面等环节进行了加强处理,在各个中心环节均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在确定了权利人具备合法地位的同时,对于非法侵害权利人专利权益的行为活动进行相关打击与严惩,在处置环节上大大的减轻权利人的 *** 苦难,健全了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期而有效的运行机制,合理的维护权利人专利安全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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