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知情外观专利侵权的产品(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专利产品,有什么后果?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只要是“不知道”并且“来源合法”,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此时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在不知道真假,也无法辨别真假的情况下售卖侵权商品怎么办
您好!
这种情况属于善意侵权,只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赔礼道歉等责任,无须赔偿损失。
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
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仍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我国专利法将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等,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专利产品。在法律上,专利公告的有关程序提供了了解专利状况的途径。有关厂商在制造或者进口产品时应当了解该产品在专利法上的状态。专利法虽然对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也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是对在其不知情的期间所为之行为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已。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物品.被人起诉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专利产品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证明专利产品的来源是合法的,并且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件产品涉嫌专利权侵权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必须要停止销售行为,要消除给被侵权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三十六、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销售不知道的侵权的产品,不需要承担赔偿,但需要停止销售。
侵权责任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想问一下,如果商标侵权纠纷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商品,需要向法院追加被告人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之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之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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