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资助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奖学金)
专利资助
应该去的地方除了深圳市科技局,还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人民 *** ,以及深圳各个行政区的人民 *** 网站。这些都会有。
其中一个应该是你要的,你看看。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财企[2005]37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 *** 《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 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 *** 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 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 *** 《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 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 *** 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 *** 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之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更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更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 *** 机构 *** 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更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更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更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更高补贴6000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项目对外开展服务,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公共平台项目、重大专利奖励项目及宣传培训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考察、筛选、评审,考察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和公共平台补贴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实行预先拨付、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200万元资金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立的专利补贴专户作为周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后,可从专利补贴专户中预先拨付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财政年度结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将专利补贴专户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主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财政部门按经复核的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公共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资助申请人有本条之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 *** 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市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地 *** 规)
大连理工大学转专业
你现在的这个专业我没听说过,应该是建设工程学部的吧?
新生入学一年后,也就是大学一年级的期末,允许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大类或专业排名前15%)在规定的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只要你成绩够,而且能够通过它的考试就行,所以你要转专业的话,必须好好学习,不过你好像需要加试美术。不过历来转入建艺学院的确实特别少,今年好像就没有。下面的是转专业的办法,你自己看一下,符不符合条件就行,不过说实话,政策每年都有变化,你可以看一看teach.dlut.edu.cn这是教务处网站,上面有相关的政策和今年转专业的名单,实在是不了解的内容,开学就去问老师吧,也来得及。希望能够帮到你,祝你大学生活愉快,希望能交个朋友。
大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转大类(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特长和个性,加大优秀学生的培养力度,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转大类(专业)的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出现任何违纪现象。
2.身体健康,符合相关大类(专业)的身体要求。
3、之一学年必修课成绩(一考成绩)全部合格,且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列本大类(专业)前15%。
二、转大类(专业)的时间和选拔程序
1.公布计划和考核办法。之一学年末教务处公布各学院(系)拟接收转大类(专业)学生计划和条件。接收比例一般不得少于该大类(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各学院(系)成立优秀学生转大类(专业)领导小组,公布接收优秀学生考核办法。
2.学生申请。之一学年末学生成绩确定后,各学院(系)公布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学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校内转大类(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限报2个大类(专业)。教务处公布学生转大类(专业)申请情况。
3.组织考核。各院(系)根据考核办法,组织对拟转入学生的考核。院(系)考核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超过5%。
4.公布结果。当申请转大类(专业)的学生人数多于大类(专业)可接受人数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教务处公示全校拟转大类(专业)学生名单。
5.学藉变更。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生转入新大类(专业)学习变更手续。
三、其他
1.原则上非外语强化大类(专业)的学生不允许转入外语强化专业,外语强化专业学生可以转入非外语强化专业和同语种的其他外语强化专业。
2.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专业,对拟转入学生要进行美术加试并适当提高考核成绩比例,加试不合格者不能转入。
3.提前录取大类(专业)学生、国防生等属特殊类型招生的学生不得转大类(专业)。
4.参与学习成绩排名的课程由各学院(系)确定,前15%的学生如放弃转大类(专业)的资格,后面的学生不可以递补。
5.批准转大类(专业)的学生,除之一学年外,其余各学年均执行转入大类(专业)的培养计划。转大类(专业)学生所修原大类(专业)的课程若与新转入大类(专业)培养计划相距较大,转入大类(专业)的院(系)确定是否要求补修相关课程。
6.转大类(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大类(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
大连理工大学的工科研究生的学费大约多少?奖学金是怎么样的?
研究生学费为三年1万5(有可能是2年或两年半的)
奖学金:由于理工大学为奖学金改革试点单位,主要是导师奖学金代替了以前的普通奖学金。分为1等2等,一般没有3等。试导师的情况而定了。下面是改革前的文件,你看一下,除了普通奖学金外,现在还实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如下:
之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导师基金奖学金、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研究生突出贡献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六种;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研究生突出贡献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六种。
第二条 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 在科研工作中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导师交付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5.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努力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6. 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二章 奖学金的适用、标准及评定原则
第三条 奖学金的适用、标准
(一) 普通奖学金
1. 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生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自筹经费、强军计划、单考生和其他另有协议规定的定向委培生除外);
2. 应届毕业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入学前参加工作时间不满两年者,奖学金标准为220元/月;
3.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两年(含两年)以上者, 奖学金标准为240元/月;
4.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含四年)以上者,奖学金标准为260元/月。
(二)导师基金奖学金
1. 博士生导师基金奖学金标准根据校发[2001]11号文件确定,共分两类:A类750元/月,B类700元/月,D类700元/月。
2. 导师基金奖学金中,每名博士研究生学校承担的部分为:A类600元/月,B类550元/月,D类300元/月,其余部分由导师承担;校外博导申请在我校招生,导师基金奖学金全部由导师承担。
(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1. 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在籍研究生;
2. 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3000元/人·学年;
3. 优秀硕士研究生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
(四)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
1. 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在籍毕业研究生;
2.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为1500元/人;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 适用于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干部;
2.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标准分为两等,分别为:
1) 一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标准为1500元/人;
2) 二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标准为1000元/人;
(六)研究生突出贡献奖学金
1. 适用在科研、竞技、文娱、学术、社会等领域取得重要成绩和突破,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
2. 突出贡献奖学金的标准根据贡献大小予以相应奖励。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与发放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1. 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人员名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 每学期末考核一次,经考核不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停发或减发普通奖学金。
(二)导师基金奖学金
1. 导师基金奖学金的享受标准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确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 每学期末考核一次,经考核不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停发或减发导师基金奖学金。
3. 博士研究生享受导师基金奖学金的时间为三年,由于论文和课题原因确有必要延长毕业时间,需向培养办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再发放一年的导师基金奖学金。如延长毕业时间超过四年,则需经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发放导师基金奖学金。
(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1.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须本人申请,由导师、班级推荐,经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授予“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称号,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 优秀研究生的评定比例为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6%;
3. 评选范围为规定培养期限内,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在籍研究生;硕博连读和直读博士的研究生在转为博士就读的之一学期内,可按硕士参评;
4.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学年的九月中旬进行。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
1. 在校期间,曾连续两次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可申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2.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3. 实行两年制培养方式的毕业研究生,可以院系推荐的方式申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经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4.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学年的十月下旬进行。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奖学金的各项评定条件;
2) 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3) 在学校的稳定工作中能够保持清醒的认识,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维护学校的稳定发展大局;
4) 具有较高的个人综合素质,应对突发事件积极、有效、恰当、合理。
2.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比例确定为:一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为1‰,二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为2‰;
3.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申请,采用各级研究生会或院系推荐的方式,产生候补人选,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确定获奖人选,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4.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学年的九月下旬进行。
(六)专项奖学金
1. 适用范围:在规定培养期限内,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在籍研究生;硕博连读和直读博士的研究生在转为博士就读的之一学期内,可按硕士参评;
2.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奖学金的各项评定条件和某项具体专项奖学金协议规定条件的研究生。
2)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目的明确,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修养。
3) 在学习期间对所从事的课题研究有创新性,在国际、国内重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或解决经济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成果鉴定。
3. 评定办法和评定时间
1) 根据专项奖学金的具体协议要求,将名额分配相应院系;如奖学金协议无明确要求,则择优分配;
2) 各院系根据本院系教学科研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各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相关人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程序采用个人自荐、导师和班级推荐的方式,产生一定数额的候选人报至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参评要求,评议确定奖学金获奖者人选并在系内公示三日,如无异议将获奖者人选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3) 研究生院根据有关专项奖学金评审规定,最终审核各院系上报的参评人员,确定获奖人员,授予专项奖学金称号,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4)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为每学年的十月上旬进行。
第三章 奖学金的扣发和停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导师基金奖学金、普通奖学金;
(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奖学金的,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执行本办法。
(三)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内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自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内起,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发放(不足半月按半月发放,超过半月按整月发放)。
(六)因自费出国而申请中途退学者,自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七)申请延期毕业未经院系和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者,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八)其他特殊原因,须停发其奖学金者。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由于违纪或受校纪处分者,视不同情况停发全部或部分导师基金奖学金、普通奖学金。
(一)每学期开学须按照校历规定时间注册,无故迟到三天以内者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并扣发本学期两个月的普通奖学金或导师基金奖学金;无故迟到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扣发六个月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节假日返校无故迟到者亦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校,对于擅自离校三天以内者,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扣发两个月的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擅自离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扣发六个月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擅自离校超过一周以上者,扣发其当年全部奖学金;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受院级以上处分研究生的奖学金发放
1. 对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扣发六个月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
2. 受留校查看处分者,留校查看期间不享受任何奖学金。留校查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评议同意方可恢复奖学金的发放。
第七条 超过规定培养期限的研究生,停发其全部奖学金,若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发放其奖学金;
第八条 其它情况部分停发或扣发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
(一)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对于符合献血条件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按《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有关规定,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按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二)未达到文明寝室标准的寝室成员,无资格参加该年度优秀研究生评比。
(三)故意违反研究生文明寝室管理条例,经多次教育无效,扣发该寝室成员六个月全部奖学金。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申请硕博连读、直读博士的研究生的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第三学期中期考核前,享受硕士生待遇,通过中期考核后从第四学期开始享受博士生待遇。
(二) 申请直读博士的研究生自注册博士学籍时起,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十条 奖学金的存档
(一) 研究生申报各类奖学金,须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表。
(二) 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研究生院留存,一份转入学生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经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其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方可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大学生申请专利的 ***
之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 *** 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苏财教[2001]103号《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其发明专利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苏州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每项发明更高资助额为4000元。
第五条 发明专利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奖励资金每项发明专利更高奖励额为2000元。
第六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等,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每项专利申请更高奖励额为1000元。
第七条 凡区内镇(街道)、分区专利年申请量达8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申请量达6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申请量达3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凡区内企业单位专利年申请和授权量达到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同样享受一次性年度奖励幅度。
第九条 由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区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区专利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苏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申请之一页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江苏省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的简要说明;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十条 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由区专利管理部门集中在每季度的之一个月报送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项目清单和拨款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知识产权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核报专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发放专利申请资助费。
第十一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区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苏州高新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苏州市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发票)。
第十二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局是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将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辽宁省专利条例(2022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 *** 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第六条 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 *** 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省人民 *** 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县人民 ***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更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 *** 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 *** 、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 *** 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第十条 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一条 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二条 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相关专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能出具税收等相关证明的专利,以及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均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专利知识培训,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大、中、小学学生开展发明创造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和专利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和保护机制,制定优惠办法,提供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吸引发明创造高级专业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和创业,壮大高级专业人才队伍。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入股、质押、 *** 、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的法定更高限额。第十六条 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 *** 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 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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