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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意见技术术语问题(专利 审查意见)

专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须的技术特征,审查意见应该怎样答复?

你好,这个就要看你的说明书有没有记载具体的技术特征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就是说,不仅要记载要解决什么问题,而且要具体记载是怎么实现的。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被认为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另外,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你可以这样答复,如果你说明书中记载了是通过什么技术手段实现的,把它们加到权利要求中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记载,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读了你的说明书能够实现你的技术方案,并能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效果,可以说明理由;如果是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再现你的方案,那就没有办法了,说明书不清楚、完整,公开不充分是实质性缺陷,没法通过答复、修改完善(修改是不能超出你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专利申请术语不一致是不清楚问题吗

审查指南有关规定如下: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外文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法的,可按照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在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 国家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问题

对于楼主所说的什么三步法,那是自己经验吧,关于专利创造性的答复还得真看你的专利是否真有创造性,如果没有创造性用几步法都是没用的!我的经验是首先拿审查员说的对比文件1、2、或3与自己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做比较,不管是独权还是从权都要进行比较,如果真有审查说的情况存在,就修改权利要求,把与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是相似的技术特征或是方案改写到前序特征部分,在这当中,你得还要考虑对比文件之间有没有技术关联和技术启示。像楼主说的那样,一般先一个一个的独权+从权搞定之后,在去搞定另一个的独权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我想这样会好些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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