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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1专利奖(关于2021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 *** 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 *** 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 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第九条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第十条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 *** 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 *** 设立甘肃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激励创造、崇尚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 *** 设立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五条 省专利奖授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到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

前款所称专利,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前款所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技术先进性、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外观设计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第七条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省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外观设计只能授予二、三等奖。第九条 省专利奖候选专利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 *** ;

(二)省 ***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五)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条 申报省专利奖的,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被推荐的专利材料后,提交省专利评审委员会。

省专利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省专利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奖专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对公示后确认的授奖名单报省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省人民 *** 向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四条 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奖励经费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省人民 *** 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奖。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甘肃省专利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标题:《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自三月一日起施行

甘肃省专利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省人民 *** 对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甘肃省专利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指出,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 *** 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办法》明确,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二)存在权属争议的;(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办法》指出,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比4比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

《办法》指出,省人民 *** 对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专利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为5万元。奖励经费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甘肃省专利奖参照同级科学技术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获得专利奖的技术得到进一步转移转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继续给予奖励。

《办法》强调,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甘肃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省人民 *** 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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