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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专利技术免税吗( *** 专利免征增值税吗)

技术 *** 和技术开发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免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 ***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拓展资料: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的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 *** 、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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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 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技术 *** 所得可以减免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 ***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 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 ***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 ***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 *** 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 *** 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 ***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 ***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 *** 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 *** 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 *** 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 *** 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参考资料:

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上海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专利 *** 减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 *** 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 ***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 ***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 *** 技术的所有权或 *** 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 *** 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 *** 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 *** 也应该在技术 ***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 *** 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 ***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上就是专利技术 *** 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资料,专利技术 *** 是国家提升科技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 *** 税收优惠也大大的方便了 *** 专利的企业,专利技术 *** 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 方购买研发设备、技术 *** 收入这三个方面为企业的专利 *** 之路更加通畅。

专利技术 ***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 ***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 *** 技术的所有权或 *** 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 *** 的客体范围。

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 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 *** 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

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 *** 也应该在技术 ***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扩展资料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 ***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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