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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独占许可单独起诉(专利法独占许可 规定)

专利权被独占许可后侵权了,被许可人是可以单独起诉的,那这时专利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吗?

专利权被独占许可后侵权了,被许可人是可以单独起诉的,那这时专利权人可以单独起诉。

法律分析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侵权诉讼流程主要包括:1、发律师函,给对方发送律师函,告知此产品已经申请专利;2、收集证据,可以带公证员买产品或者网站上宣传的产品3、起诉,向法院提交起诉书,4、应诉,参与出庭;5、审判,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 *** 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 *** 不同于专利 *** 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独占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吗

《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有独立的起诉权;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对起诉权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没有独立起诉的资格。参见

专利发明人(专利权属于公司,如果公司不起诉)可以单独起诉专利侵权

不可以。专利发明人并不属于专利权利害关系人,故不可以单独起诉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专利权人之一,是否可以进行独占许可?是否只能进行普通许可?他一方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只能是普通许可,但许可的利益要在所有专利权人之间分配。

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你许可的意义在于,你生产这个产品不会侵权,不然,你生产产品也侵权了。

虽然你不能提起诉论,但专利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第四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工作。第二章 管辖和受理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侵犯了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 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被警告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且有被警告的证据;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请求人被警告的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条第(四)项中所称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 *** 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九条 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

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请求书、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其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以及被警告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 *** 等,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十条 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全。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 *** 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当事人委托 *** 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三章 处理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组人员应当由市知识产权局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的人员组成。第十五条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 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案件的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调查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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