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专利法读书笔记(专利法教材pdf)
高分求郑成思 第二版知识产权法 读书笔记
最近集中时间和精力在研读《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先生著。
已故郑成思先生语:这是一步读懂了美国判例而写就的一本美国知识产权法教科书。
在青岛科技大学举办的《科技法和知识产权前沿性战略问题研究》的研讨会上,有幸聆听了李先生的讲座,受益匪浅。
1、专利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 *** 、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其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 *** 、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
*** 是指 *** 、技艺或者方式包括对已知 *** 、机器、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国专利法100条)
转基因的微生物是一种人造的产品,而非自然存在的东西,因而可以作为产品或者物质合成受到保护。(查克拉巴蒂案)
2、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说采取的是单一来源(single source)原则,判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该项发明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较,而非两件或者更多的现有技术。(待续)
2017年防雾霾专利有多少条?
2017年12月23日
专利授予需要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只做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的要求要高许多,除了做形式审查外还要做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授予条件无需做过多的解释(可直接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相关审查项目),需要讲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详细说明: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驳回条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之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之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的。
概括而言,驳回的情形有: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等,2、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权利要求清楚简要等条款;3、修改超范围以及分案不符合要求
商业模式可以成为专利吗
深圳路浩回答您:
近期看到很多人都在问:商业模式能不能申请专利?小编特此整理了一份关于商业 *** 专利的介绍及说明:
商业 *** 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 *** 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商业 *** 软件专利。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 *** 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 *** 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 *** 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 *** 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业 *** 专利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业 *** 专利的定义为:商业 *** 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 *** 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 *** 。
美国商标专利局认为,商业 *** 专利的客体是指以下的 *** 申请的专利:
(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 *** ;
(2)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 *** ;
(3)上述二者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者 *** 。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 *** 专利的客体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 *** 发明。在我国,一般认为,商业 *** 专利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 *** 技术完成的商业 *** 而被授权的发明专利。
商业 *** 专利化的内部条件
商业 *** 要获得专利保护,除了满足“技术方案”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讨论商业 *** 专利化的可能性,要先分析商业 *** 的“专利三性",具体研究符合商业 *** 可专利的条件。
(1)创造性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商业 *** 的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而系统的规定,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商业 *** 因其与其他专利客体的不’同之处,因此,审查商业 *** 的创造性也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①申请专利的商业 *** 必须是独立进行的实质性的运作或操作;②商业 *** 专利对具体的要素或行动信息进行的操作需具有显著的进步或实质性的特点;③商业 *** 与实现这一 *** 功能的媒体之间的功能性或结构性的联系需具有显著进步或实质性的联系;④商业 *** 与硬件资源的结合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2)新颖性
目前我国对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商业 *** 来说,基于 *** 的公开性和全球性,导致其对新颖性的判断难点集中在对现有技术的判断上。为了确定一项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各国的专利审查机构通常是通过专利检索的途径来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
(3)实用性
判断一项商业 *** 是否具有实用性,主要是看该商业 *** 能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商业领域内是否能够投入使用,并且产生积极的效果,带来一定的商业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商业 *** 的实用性,只要求具备实用性的可能性,并不要求该商业 *** 已经投入实际运用,并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一定的商业效果。
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 *** 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之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即:“(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①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不授予其专利权;
②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之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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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多次修改,该适用哪个版本的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 颁布的旨在保护和鼓励专利权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最初颁布于1984年3月12日,并于1985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其后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三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优先适用最新版的专利法。特殊使用遵循以下
网页链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 *** 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 *** 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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