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制易拉罐制造涉及专利许可(铝制品易拉罐)
什么情况不构成专利侵权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有哪些
1、首次销售: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2、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3、先行实施: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非营利实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知识产权:
请问铝制易拉罐(用于罐装啤酒)的生产厂家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QS认证吗,谢谢
铝制易拉罐是食品用的不在生产许可证范围,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了。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是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包装中侵犯专利的情形包括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因此,专利侵权的情形主要看实施专利的情形。之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如果你的行为属于上述所列,就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是还必须看专利的有效性。如果被诉侵权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因为专利局做过实质性审查,推翻其有效性难度很大;如果被诉侵权的专利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因为这类专利不做实质审查,只做形式审查,其有效性被推翻的案例大量存在。另外,专利只在专利权期内有效(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超过期限则无效了。建议你搞清楚下列问题:①说你侵犯专利权的人究竟是不是专利权人;②该专利属于哪种类型;③该专利是否有效。上述问题搞清楚了,就会形成清晰的应对策略。
如果我生产一种新式商品,但是这种商品是别人的专利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我涉嫌侵权吗??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中,形式要 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件主要有:1)实施行为(也就是你的生产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 ***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 *** 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 *** 冒充专利 *** 。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你生产的是一种新式商品,肯定是以经营为目的的,虽然别人有专利权,但是不一定侵权,你要举证你的产品在他的专利文件公开之前就已经在生产了,而且如果判决你不侵权,也会限制你在原有的市场范围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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