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解密请求书需要系统(国防专利 解密)
求问涉及国防的发明创造如何申请国防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8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国防专利,是指设计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设立国防专利局,统一受理和审理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申请国防专利权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和同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交通系统送交国防专利局,不得按照普通函件邮寄。国防专利局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为申请日。
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 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 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 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 各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绝密级的实用新型能否申请国防专利
之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
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 *** 、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
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
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 *** 。 *** 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必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 *** 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九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首先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然后向国防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一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交通系统送交国防专利局,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国防专利局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第十二条
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中国专利局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中国专利局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四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 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 各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主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会由国防专利局局长兼任。
第十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驳回的,由中国专利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应在中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布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因请求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并附具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一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国防专利局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中国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当事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或者维持国防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及时送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 *** 有关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应当在四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国防专利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 *** 有关部门,有权指定所属单位实施本系统内的国防专利;指定实施本系统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局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防专利的单位必须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局备案,实施单位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五条
国防专利权人,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国防专利;凡未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不得实施其国防专利。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推荐其国防专利。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主管部委或者中国人民 *** 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必须事前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因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查阅说明书的,应当提出请求书,经国防专利局核准后查阅。
第二十八条
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属于用国家拨付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属于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应当付给国防专利权人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补偿费。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时和在该专利首次实施后,由国防专利局向国防专利权人发给补偿费。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2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补偿费数额,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防专利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按机密级文件管理,其发放范围由国防专利局确定。《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干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权的 *** ;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的解密; (十)国防专利的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一)国防专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 *** 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都应当指定一个机构为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并通知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局指导。国防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对国防专利局送给本部门的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进行研究,就其实施问题提出意见或者送请有关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本部门领导决定后通告国防专利局; (二)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直辖市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 (四)办理其他为国防专利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国防专利纠纷,由国防专利局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防专利管理机关和国防专利局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防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国防专利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中国人民 *** 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泄露国防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 *** 保密条例》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国防科工委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一、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的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二、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的要求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三、许可国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实施费用(一)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二)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三)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国防专利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 *** 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六条 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同意。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转为普通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 *** 。
*** 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 *** 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 ***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 ***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第九条 需要委托专利 *** 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 *** 机构办理。专利 ***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第十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保密专利申请问题
保密专利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专利是在法律保护下公开其技术内容,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特定的地域和时间内不受他人侵犯,但这应该是在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的公开和保护。如果丧失了这个前提,就应该申请保密专利。按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主要指国防专用技术,应由专利局授权国防专利分局受理、审查;涉及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受理保密专利。
这些发明创造的公开会影响国家的防御能力,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对于军民两用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发明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申请保密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中文名
保密专利
属性
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性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保密标记
保密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1) 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由专利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1) 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专利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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