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汽车行业专利诉讼(汽车专利是谁的)
什么是专利权侵权诉讼,怎样进行专利权侵权诉讼?
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侵权判定原则依据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1]229号)《通知》涉及《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2、等同原则的适用3、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我们分别从这三个适用原则来进行侵权判定分析: 首先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的第3条规定,即“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如下5条规定: 第26条、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第27条、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28条、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29条、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第30条、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移动配餐车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的适用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 的第41条规定,即“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3、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的第128条规定,即“多余指定。指专利权人在撰写开拓性发明或者重大改进专利的申请文件时,因当时尚缺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经验,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由于该多余指定可能使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大缩小或甚至得不到保护。”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如下三条规定: 第48条,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及该技术特征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第49条,对于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有明确记载,但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说明的技术特征,不应认定为附加技术特征。 第50条,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2)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47条规定: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 )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还有,禁止反悔原则 在判断专利的效力和判断是否侵权时,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一致。不应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对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广的解释,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专利权人对其申请专利时与中国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认可或放弃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尤其在认定“等同物替换”时,遵守这一原则更为重要。
起诉商标专利侵权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材料
一、原告方自己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件;二、原告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商标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侵权商标的实物样品和被侵权商标的实物样品; 五、能够证明被告方使用侵权商标数量的合同、交货单等证据。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什么?试用图例说明之
1. 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
2. 全部覆盖原则
3. 等同原则
4.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5. 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专利案子怎么打?
你好,我将把流程发给您,
一、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诉讼的程序主要如下:
1、咨询、说明案由,包括诉请目的、诉讼标的、陈述专利侵权(或不侵权)的理由和事实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是否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
2、签订专利诉讼委托 *** 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案由和标的交纳相关专利诉讼费用,包括: *** 费、专利诉讼费、无效请求费、取证费、差旅费等。
4、 *** 收集调查专利侵权证据,包括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或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5、诉前协调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和条件,参与谈判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6、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请求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书。
7、 *** 出庭答辩,参与调解及其它诉讼或专利无效活动。
二、专利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诉讼较其他民事诉讼而言,更加专业和复杂,涉及到的自己的利益也比较重大甚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命,因此如果需要进行专利诉讼的话,更好是能够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利诉讼流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日本丰田与吉利:一场不可能赢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其实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的肇始,这是汽车领域之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吉利是中国之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正是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拉开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争”的序幕。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提起对吉利的诉讼,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称吉利侵害了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日本丰田还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起诉时23200辆的销量和1%的利润率,算出吉利应赔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1400万元。
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声明“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书福顿时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还有媒体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阻碍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绊脚石。情急之余,知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筹码。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国巨头独霸中国车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众专家经过仔细推敲和对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可能被消费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出,丰田立刻感觉到没有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之一次开庭中,丰田让步称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丰田就撤回诉讼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丰田无偿开放核心“专利”,究竟有何“图谋”?
专利,是一种由个人或者公司“独占”之物,从字面我们也能够看出。特别是在“药品 *** ”领域,有专利的公司即便不去做药品,每年也会有庞大的利益收入。在西方国家,对于专利十分看重,因此也发生过很多“侵权官司”。发明一项符合潮流的专利,可以为其带来几辈子都享用不尽的财富和至高无上的地位。涉及到“钱”,就是一个“险恶的江湖”,这也就是为何有人靠着“专利官司”生存的原因。但是,在日本制造业,专利的目的从收取使用费,逐渐转向获取“市场地位”。
这种转变可能读者一时间不好理解,我就再解释一下:比如在汽车行业,一台车上面会有很多专利,这些专利不仅仅是造车企业的“武器”,也是“盾牌”。为了不让这款产品牵扯到其他产品的专利纠纷之中,许多部件和技术,造车公司和其供应商都会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简而言之就是“专利铠甲”!
丰田公开专利达2万3740件之多
2015年,丰田汽车为了普及燃料电池车(FCV),而开饭了与燃料电池车相关的5680左右的专利技术。2019年4月份,丰田几乎开放了所有关于混动汽车的专利技术。预计到2030年,丰田无偿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专利技术约有2万3740件!
申请专利是需要费用的,在日本申请一项专利,大约需要100万日元左右(约6万RMB),如果是日本公司在海外申请专利,费用能够达到300万日元左右(约18万RMB)。无偿开放专利,也就意味着:无法回收申请专利的成本,放弃专利开发的优势地位。如果作为竞争对手的企业,是十分乐意不花费成本使用专利的。看似毫无优点的事情,为何丰田会选择做呢?无偿开放专利的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图谋”?
一流公司“做标准”
2015年,丰田开放FCV专利技术,意图在于确立FCV新市场。为了普及FCV汽车,必须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以便能够随时进行燃料供给,所以就需要替换现有的基础设施或者新建其他的设施。虽然丰田公司在日本“富可敌国”,但是基建投资十分庞大,根本不是一个企业能够负担的。想要拉动社会动向的转变,必须联合更多的汽车公司一同投入FCV汽车的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够引起社会变革的潮流。
虽然丰田开放了专利,如果FCV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那么这个市场的基础就是“丰田专利”。换句话说,丰田构筑了整个FCV市场的标准,同样也就巩固了其在FCV市场的“霸权”地位,其利益点不可想象。在社会学领域,有一个词语叫做“过剩惯性”,指的就是一旦人们适应了某种特定的技术,那么就难以脱离这种技术。
打个比方,现在我们使用的都是触屏手机。如果现在有哪家公司再开发一些“按键”手机,肯定是没有市场的,所以现在触屏手机就是一种“标准化”手机产品。标准化以后,无论是哪个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 标准的企业就无需担心其地位受到影响。因为标准就是“我”做的,你不得不用!我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现在用的电脑键盘,是按照QWERTY来配置的,这个不能够说是遵循“人体工程学”来设计的,甚至有人最开始还说“难学”。但是为何没有被淘汰掉呢?原因就是在于“过剩惯性”,现在没有人能够设计一款可以撼动QWERTY配置的键盘组合方式,并且即便设计了,也无法普及!
在某一个领域取得优势地位的企业,会进行规格标准化,意图维持其强势地位,防止世代更新。不过,打破这种“标准化”地位的方式也有,最常见的就是“专利诉讼”。比如在2G到3G,3G到4G转变的时候,在你不知道的时候,世界上出现了很多专利诉讼案件,今后肯定还会有。最著名的就是诺基亚和高通的专利官司!
拥有2G技术的诺基亚,曾经是君临世界移动 *** 的霸者。高通则是有名的半导体生产厂家,其有着很多的3G技术专利,但是却很难撼动诺基亚的地位。于是高通就采取了“专利诉讼”的方式,指责诺基亚没有足够的支付“专利使用费”,诺基亚迎战。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专利诉讼官司,当时高通一年的法务费用高达上亿美金。
最终,两家公司达成了和解,但是在和解之时,诺基亚已经出现了衰退,最后卖给了微软。为何高通会如此选择?其目的在于“威慑”,而威慑的对象并非是诺基亚,而是依靠诺基亚手机的“关联企业”。高通通过专利诉讼案,告诉与诺基亚相关的企业,2G已经危险了,你们必须转移到安全地带,安全地带是哪里?那就是3G技术!威胁竞争对手公司的“阵营”,使其内部瓦解,促进向下个时代技术转移,是专利届常用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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