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满区卫生局局长刘春萍(丰满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春市现任卫生厅正厅长是谁
张义,男,汉族,1962年2月生, *** 党员,1987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1],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2]。
中文名
张义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2年2月
人物履历
历任白医大预防医学院教师,长春市朝阳区预保中心医师,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局防疫科长,长春市朝阳区预防保健中心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主任,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12月任吉林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9年9月任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兼正厅长级)。[3]
2015年11月任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2018年10月任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4],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2];
中国 *** 吉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5]
任免信息
2018年10月17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长春召开。会议任命:张义为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4]
2018年10月26日吉林省 *** 决定,张义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2]
参考资料
[1]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吉林网 [引用日期2018-10-18]
[2] 关于霍云成等任免职的通知 .吉林省 *** [引用日期2018-10-31]
[3] 简介.吉林省卫生厅 [引用日期2013-01
请问:如何举报卫生局局长的贪污受贿行为而自己不被发现?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并要求告知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要求为自己保守秘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泄秘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 *** 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之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之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之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更高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吉林市卫生局局长姓名
局长:谷励 女,满族,1949年10月出生,辽宁省辽阳县人, *** 党员。1968年10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副主任医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哈尔滨市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哈尔滨市卫生防疫站党委书记,哈尔滨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副局长。现任哈尔滨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卫生监督处、审计工作、红十字会办公室。
以下是副局长:
赵志英 男,满族,1956年10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 *** 党员。1972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副主任医师。曾任哈尔滨市之一医院纪委书记,哈尔滨市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市之一医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党委书记。现任哈尔滨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医政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协管计划财务处。
刘明烈 男,汉族,1951年8月出生,山东省蓬莱市人, *** 党员。1968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医师。曾任哈尔滨市爱卫办副主任,哈尔滨市卫生局宣传部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哈尔滨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哈尔滨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哈尔滨市爱卫会办公室,哈尔滨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协管卫生监督处。
李若奇 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 党员。1975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主治医师。曾任哈尔滨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现任哈尔滨市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处、中医处。
董强 男,汉族,1954 年10月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 *** 党员。1971年8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曾任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院长、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院长。现任哈尔滨市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基层妇幼处、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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