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建设标准化工作(道路运输标准化)
推进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1)坚持完善保障与提高素质相结合。既要完善执法装备、经费渠道、办公条件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又要严格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2)坚持统一标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基层站所建设,统一标准规范,保持整体协调一致,保障经费投入;在建设过程中要贴近基层实际、贴近执法人员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分步实施,讲求工作实效。
(3)坚持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结合。既要不断改善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其职业自豪感和成就感,又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考核、严格监督。
4.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使基层执法站所物质保障明显提高,科技支撑力度明显加大,整体形象明显改观,站所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渠道、装备保障等方面符合统一的标准规范,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你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 资料(普货)看你以往的回答里面有提到,方便提供吗 ?万分感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6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十六项内容是什么?
你好!16个大项目内容分别是:1、安全目标35分、2、管理机构和人员35分、3、安全责任体系45分、4、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70分、5、安全投入50分、6、装备设施85分、7、科技创新与信息化65分、8、队伍建设90分、9、作业管理165分、10、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50分、11隐患排查与治理75分、12职业健康30分、13安全文化35分、14应急救援85分、15事故报告调查处理50分、16安全绩效与持续改进35分;总共分数为1000分。你好!各种交通、道路、水路运输、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都有的。基本都是二级达标验收。直接进入链接可以(安全)免费下载我们 *** 【道路普通货物】【道路危险货物】【道路旅客】(客运)【出租车】【机动车维修】(修理厂)【客运站】【建筑施工】【水路普通货物】【电子工贸】【水路旅客】【城市公交】等1-16大项目资料的 *** 标准考评细则和资料的答案目录!欢迎免费下载,希望可以帮到你!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第五条 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交通运输标准技术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衔接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研究审核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等工作。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交通运输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标准化规划第八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行业规划,充分考虑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趋势,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交通运输部发布。第九条 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交通运输部发布。
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应当依据标准体系并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领域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第三章 标准制定第十二条 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强制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标委会承担。
标委会可以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方组成。
未成立标委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委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第十四条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可以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具体参与或者承担标准起草的相关工作,并全过程跟踪指导。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标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行业内外有关部门、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还应当征求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意见。第十六条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按照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对标准送审稿及时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或者 *** 电子投票审查方式。强制性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以及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推荐性标准,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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