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区级专利试点示范条件(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怎样申请成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 *** 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4、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5 、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专利申请的话,这一点我们可以合作
如何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主要的政策是发明可以资助3000 RMB,实用新型资助800 RMB;另外就是名誉了。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原则
采用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填写《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申报条件
1、本市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国有、集体、合资等各种性质的工业型企业;
2、有开展专利工作的愿意,并有一定专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3、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申请历年累计(含已授权)10件以上;
4、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已经进行产业化实施;
5、企业的年销售额近三年平均达到8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销售额的3%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三)申报材料
1、填写《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9月25日至10月15日。
(五)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交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局;
2、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根据所报材料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将材料一式一份交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批准。
(六)培育工作期限
专利培育企业期限为1年,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培育期满,经验收合格,可获得申报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资格,成为本市试点企业单位。
二、培育期工作的主要要求及扶持政策
(一)主要工作要求
1、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四有制度”,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至少有一名持有《专利工作者》证书的同志从事本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有规章制度;
2、在培育期一年里,申请与本企业技术和产品有关的专利10件以上;
3、企业员工的50%以上要接受专利基础知识的培训,其中重点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4、专利技术产业化产值达到企业年销售额的30% 以上;
5、利用专利文献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6、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专利纠纷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
7、积极参加国家、市、区(县)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对培育企业的工作指导与政策扶持
1、市、区知识产权局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2、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专利工作管理的各类文件;
3、指导企业利用专利文献信息,提高企业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能力;
4、指导企业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挖掘专利申请的数量,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5、指导企业在遇到专利纠纷时,采取积极应对和处理措施;
6、举办专利工作培训班,提高企业专利工作者的管理水平;
7、被列为专利培育企业的单位除了享受一般企业有关的资助政策外,在培育期内,可享受《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有关规定的专项资助政策。
在专利申请中,如发现非正常申请等情况,停止办理专项资助,取消上海市专利培育企业称号,并通报公示。
希望对你有用。
青浦区申请高新企业有优惠政策吗?
最近有很多青浦区的企业过来问:“那我们青浦区有没有什么区级资金补贴项目可以申报呀?”当然有!技术改造项目更高补贴300万元!专利示范单位30万元!贯标10万元!专精特新5万元!每项发明专利补贴1万元!今天,小编就将2019年新发布的《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中几个重点部分的区级资金补贴整理出来,分享给大家!
一、青浦区级资金补贴的资金来源
由青浦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做强做优。
二、青浦区级资金补贴的适用对象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 *** 业、信息技术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青浦区级资金补贴的扶持类别与标准(部分内容)
1.技术改造项目
(1)总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更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10%的资金支持,更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经委)
各镇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出台鼓励企业进行微技改(总投入3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的扶持措施。(各镇)
(2)对符合国家、上海市申报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执行。(区经委)
2.创新载体建设
(1)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区级、市级和国家级考核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的奖励。(区经委)
(2)创新中心。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委)
(3)研发机构。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 匹配支持,国家级研发机构更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更高不超过300万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
3.知识产权
(1)中国专利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区科委)
(2)港澳台专利资助。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3)国外专利资助。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区科委)
(4)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每年认定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被列为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支持;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就高原则,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区科委)
(5)专利保险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资助;对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并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区科委)
(6)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区的服务管理运营公司,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托管的区内企业数达10家及以上,满三年评估合格后,给予管理平台2万/家的托管补贴,更高不超过20万元。(区科委)
(7)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补贴,更高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4.其他创新活动
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本区企业和创业团队,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办法,按照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创业团队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更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5.开拓国内市场
对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9 平方米)个数申请项目,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更高可申请3个标准展位支持,单个标准展位更高限额15000元,单户企业每年补贴额更高不超过10万元。(区经委)
6.科技小巨人工程
支持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以1:1匹配;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
7.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一次性资助,对单项冠军产品,每项产品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区经委)
8.“专精特新”企业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区经委)
四、青浦区级资金补贴的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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