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防御正文

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专利权的限制包括临时过境权利用尽)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的特点

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独占性虽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但其效力内容及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a.表现形式的不同

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

之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b.效力内容的不同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独占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之一,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第二,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

②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③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a.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b.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主要是对作者的财产权而言的,即作者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对作者的人身权,有的国家规定为无限期永远存在(如法国),有的国家则规定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德国)。

如何理解临时过境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耗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也包括下列两种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2)制造 *** 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 *** 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 *** 专利的行为。

如甲有一个发明专利,甲许可给乙制造,乙制造出产品销售给丙使用,丙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如果丙从乙处批发一批产品,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先用权人的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要分清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和在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什么是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说明]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制造 *** 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 *** 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 *** 专利的行为。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先用原则。

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 *** ,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 *** ,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 *** 。

对依据先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主要是指将有关专利产品或者 *** 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中的使用,应当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5)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 *** 等。那么,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专利,当然就不应被视为侵权。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