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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奖管理办法(河南省科技奖励办法)

河南省专利局是个啥单位

河南省专利局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一)负责组织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全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制定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和实施专利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 *** 援助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及冒充专利行为。负责专利广告出证工作。(三)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专利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四)拟定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和奖励工作。指导和规范专利技术市场,组织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推动重大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五)负责拟定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承担全省专利 *** 、咨询、信息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工作,制定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建设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承担专利统计工作。(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开展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专利费用的收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电子申请注册及审批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录:https://www.hnzjgl.gov.cn/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录: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

(四)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

(六)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七)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八)参加 *** 、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凡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职责排序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6学时、12学时、8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

(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

(九)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计68学时、60学时、5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68学时。

(十)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 *** 领导或当地党委、 *** 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一)参加 *** 、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6学时确定。

(十三)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服务平台”:

(一)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继续教育基地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访问等,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站学习,由“服务平台”自动登记。

第十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审核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二)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最终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证书管理号由13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河南,第3至4位数字代表省直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13位数字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注册时自动生成。《证书》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凡申报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厅)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同时废止。 ;

南阳市人民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各县市、区人民 *** ,市 *** 各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产业的形成,全面提高我市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南阳长远发展着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一)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厂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基础法律制度。当前,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发展和提高综合竞争竞争力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实力的关键和核心要素之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安全的需要;是激励创新精神,充分体现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全面提高我市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需要;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清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知识产权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注重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纳入普法工作计划,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学生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并把知识产权知识更新列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重视知识产权的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知识产权队伍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熟悉世贸规则,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大力培养专利、商标、版权 *** 、评估、许可贸易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为发展我市知识产权事业,提高科技竞争力提供人才支撑。

要大力扶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体系,推动行业协作,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的整体水平。知识产权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发展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监督机制,实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实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以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要应用先进的 *** 技术,建立服务网站和各类专业信息数据库,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

二、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一)清理废止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规到的各种办法和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规范。科技、计划、经贸、外经贸、城建、教育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世界贸易经组的基本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尽快清理与之不相适应的各种办法和制度,以履行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和制定我市知识产权管理的地方性政策,为我市调整经济结构,加强技术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服务。

(二)严格执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抓好生产、科技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供面向国内外的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由专利、商标、版权、海关、公安和质检等部门组成的知识产权协调机构或办公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执法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海关和对外贸易部门在进出口贸易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落实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市县各级公、检、法、司部门要进一步配合知识产权部门的执法工作。

(三)完善规范 *** 各类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技城建。教育、计划,经贸等部门在制定各类计划时,要围绕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大对可以形成首会知识产权的原则性研究的支持力度,优先选用具有或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逐步减少对模仿性的支持,以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良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

要把科技计划体制改革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有机结合起来,并把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特别是有效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实施效果的主要评价标准之一。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必须进行国为外专利文献检索,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包括专利申请经费,在组织项目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之前,科技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应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作为重要立项目标。对实施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必须先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寻求法律保护后再进行产业化运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 *** 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立项、实施、评价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指导。科技计划立项前的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和科技成果完成后知识产权报告由知识产权部门组织进行。

(四)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培训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引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特别是看效专利的数量以及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软件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指标和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资金应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约高新技术项目实施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要将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结构调整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项目或产品倾斜。对拥有专利、驰名商标、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以及资金、信贷等方面优先扶持,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专利技术产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有关部门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专利技术孵化器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将取得专利权的高新技术,经过孵化推向市场,加速实现产业化。引导其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基地。

(五)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要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单位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并监督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等。获得 *** 资助;的重大、重点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计划项目,必须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计划、目标和措施;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要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的合作,及时进行信息跟踪,调整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盲目引进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实行项目专利性分析评价制度,建立和动用相关领域专利信息数据库,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跟踪,调整研究开发计划。取得成果后,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量的蓬勃发展

(一)拓宽筹集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

2003--2005年,市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执法以及专利项目申请资助和专利技术开发基金的建立等工作。市科技、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

(二)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权拥有单位在专利授权3个月内,应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权许可他入实施的,可按许可净收入的 25%的比例,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在专利 *** 和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资酬份额,应不低于奖酬份额的50 %。单位自行实施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按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净收入的5%,或者按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净收入的1%,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采用专利权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可以按专利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企业注册登记时,以重大专利技术、驰名商标,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企业资产量组或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原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后作为资产重组部分作价入股,以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支持以拥有驰名商标和高新专利技术的企业为龙头。;组建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国内自主版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要把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作为主要条件之一。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作为推荐参评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评选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重要条件。专利授权情况可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各级科技和人事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办法。逐步扭转“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在科技活动评价体系上向国际标准靠拢。

(三)鼓励引导自主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加强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产品予以重点保护。严厉查处组织 *** 、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市 *** 决定成立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商、版权、科技、计划、财政、人事、经贸、外经贸、海关、司法、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对涉及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保证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 *** 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 *** 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受专利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技术鉴定工作。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第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 *** 冒充专利产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第七条 对下列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第八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使用专利防伪标识。第九条 生产专利产品以及进行专利技术交易,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第十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 *** 和发布广告。第十一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 ***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法人的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种形式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也可依照本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 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或专利权属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 *** 、专利权 *** 和专利实施许可纠纷;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费用纠纷;

(五)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金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中止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如何衡量一个人的创新能力

可以从这几方面衡量:

1、感知的能力。创新能力最初体现在敏锐的观察力。

2、变通的能力。不拘于定理

3、沟通的能力。交流中出现思想火花

4、前瞻的能力。

5、诊断问题并找出解决 *** 的能力。

6、利用信息的能力。

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有什么用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是由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明文件,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新产品税收优惠、科技奖励、科技计划立项、生产许可证审批、技术 *** 、科技成果宣传推广、资产评估和知识产权等的依据。

以高企认定为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创新能力评价”必须要达到70分以上,才满足申报高企的条件。而在创新能力评价中科技成果转化所占分值为30分。

占整个评分指标的30%。办法还规定了高企认定中的科技成果必须是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的科技成果。因此,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更有利于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也更有利于企业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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