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办案文书(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吗
标注不当要看达到什么程度。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 *** 所获得的产品。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产品外包装上写本产品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是否合法
根据2012年5月1日实施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不标明专利类型和专利号,属于不规范标注。
不过一般只是要求整改,不罚款。
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1、相当部分的专利可被无效掉。建议,请首先找专业人士评估一下专利是否有效。
2、许多专利是可以进行回避设计的,所以一篇专利也可能因此卖不出去。而大多数改进型的专利都属於此种情况。
3、如果你的专利确实很霸道,有很多人实施,且专利本身无缺陷,去告人家,去授权,怎麽都赚钱。
4、如果还没有人去实施,但你确信会有极大的市场,上策是自己开公司,赚个金银满钵。中策技术入股。下策是去游说公司实施,公司赚饱喝足会给你点汤水的。
5、企业购买利益至上(当然FB的时候成了个人利益至上了),钱是不会轻易出手的。6、专利是一种策略,没有强大的技术、资金作为后盾,多数的专利,是负担而不是资产。现在的专利已经演变成公司占领市场的工具,而对於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发明人利益有一定程度偏离。
在卖出专利权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是正确选择对专利权的处分方式。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应根据各种情况作出正确的决定,是自己实施、还是许可别人实施,是将其作为投资办厂、还是将其卖掉,如果准备卖掉专利权,则应明确卖出后专利权人将失去在该专利技术上的大部分的权利(除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标上姓名的权利),哪怕该专利技术使买方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卖方也不能眼红。
二是在将专利权卖给外国人时,要特别谨慎,我国有些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认识不足,为了获得外汇,以低廉价格将专利权卖给外商,结果使外商占领了我国的该产品市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三是审查对方当事人情况,保证 *** 利益的实现。将专利权卖给履约信用不好的当事人时,应特别慎重。在实际生活中,买方有时会以专利技术产生不了经济效益、投资尚未回收等理由拖欠或拒付 *** 费,使专利权人利益受到损失,徒增各种麻烦。
四是确定合理的 *** 费支付方式。 *** 费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一次总付提成支付、提成支付附加入门费的方式。关于支付方式,专利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方式,但总的原则是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比如,可选择成本加提成的方式,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不久收回所有投资和劳动报酬,再根据对方的经济效益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使对方实施专利技术的收益与自己分享,更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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