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奖更高奖励(山西省专利奖更高奖励多少)
山西升级科技奖励办法后奖金更高达多少?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我们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扩大了奖励对象,提高了奖金标准,奖金更高可达300万元。”6月26日,山西省科技厅厅长谢红在山西省 *** 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修订《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 *** 副秘书长孙海潮介绍了《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总体情况。他表示,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共有5章35条,主要包含总则,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条件,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罚则,附则等内容,与2004年印发的相比,共修订了17个方面的内容。此举将进一步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内生动力,为加快推进山西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科学技术奖励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在科技创新事业中起着“风向标”的作用。谢红表示,本次《奖励办法》重点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政策导向。结合山西省构建多元化中高端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在《办法》中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同时,在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中增加了颠覆性技术创新内容,授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的个人和组织。在山西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管理创新类奖项,奖励在 *** 管理、科技管理、社会管理等领域创新模式、机制、制度的个人和组织。增设企业技术创新奖,进一步确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研发投入力度大、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产生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企业予以表彰。
针对山西省科技基础相对薄弱,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的实际,《办法》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扩展为“个人”,为山西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非中国籍专家也可获奖。同时,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革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范围由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扩大为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组织,授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10项,并由2年评审1次调整为1年评审1次,并增设授奖等级和奖金。
在奖金标准方面,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由8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新设的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60万元。
山西省科技厅副厅长牛青山介绍,按照现行奖励办法规定,每年奖励经费预算是500万元,奖金占比85%多,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和工作费占比一般不超过15%。奖励办法修订后,奖金大幅度提高,奖励经费预算一般不超过6000万元,每年经费是动态调整的,逢双年要组织评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如2018年要评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300万元,只要产生1项,奖励经费相应增加300万元。
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共授奖2459项,按照奖励等级分类,杰出贡献奖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数分别为155项、1151项、1151项;按照奖励类别分类,杰出贡献奖2名、自然科学奖287项、技术发明奖88项、科技进步奖2082项。
来源:中国新闻网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之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实施,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专利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实施和保护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人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第四条 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
科学技术、财政、计划、经济贸易、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专利实施和保护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第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职务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实施的,应当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实施。第七条 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专利可以依法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按出资比例参与投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一)科学技术研究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以专利作为投资申办企业;
(四)技术成果评估;第九条 专利资产所有单位在法人变更、终止或者产权变动、资产重组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资产评估由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四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一千元。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依法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的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国家对专利的强制许可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属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递交请求书。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第十八条 在处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对请求人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处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处理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14修订)
之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 *** 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 *** 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把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广播、电视、报纸、 *** 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培训和普及专利知识,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资金资助、贷款贴息以及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专利的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利项目实施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或者具有本省优势的专利项目。
对 *** 扶持的研发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专利的申报;对 *** 扶持的科技产业化类、成果推广类及军民融合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权的项目立项。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支持建立专利评估、交易机构,完善专利交易平台,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进专利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九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费和专利技术转化投入,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运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第十条 专利权 *** 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 *** 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基于专利的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更低标准;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项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权 *** 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 *** 、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 *** 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专利风险。
发明专利有多少奖励?
发明专利最少有1000元的奖金。
一般来讲,我国专利技术的奖励和专利技术的含量有关系,由于发明专利含金量高,所以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更低不少于3000元;而其他两项专利相对来说少一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更低不少于1000元。
注意事项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山西省专利申请补助情况?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我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评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 *** 设立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 *** 设立山西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做出授奖决定。省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第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省奖励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省评审专家组),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
二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
三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
省专利奖经费由省人民 *** 财政列支,每年200万元,用于奖金及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包括专利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审、文印等费用。
第八条 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省专利奖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是在本省注册或者在本省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有效,法律状态稳定;
(三)申报专利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第十条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国防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已获得过省专利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人民 *** 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经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当年申报公告要求择优向省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奖励办公室受理参评项目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提交省评审专家组;
(二)省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意见;
(三)省奖励办公室根据省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省奖励委员会;
(四)省奖励委员会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决定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由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五条 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 *** 向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向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省专利奖参照同级科学技术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在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剽窃、假冒、侵占他人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注销证书,追回奖金并公告;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参与省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计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专利发明人可以获得什么奖励?
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仅要给予奖励,更要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通常称做 一奖两酬。一奖是指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两酬是指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更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四、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八、 第十六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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