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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专利纠纷认证需要哪些条件(浙江专利审查中心)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要什么条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需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要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CNCA)”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

认证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认证申请和合同

2.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文件

3. 体系文件

4. 声明文件

5. 内审管评材料

6. 多场所清单

7. 其他所需资料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的好处

1、促进技术创新

有利于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增强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与效益。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整合发挥资源优势,实现技术突破,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改善市场竞争地位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要素的效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追求经济社会效益的蕞大化。保护技术不被仿制,创新成果得到回报,确立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3、规避风险,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预警能力,规避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应急能力、维护能力、纠纷处理能力,能够主动应对各类情况,保证知识产权处于受控状态。

4、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具备帮助企业实现持续开发或者拓展市场的特性,能够使企业牢牢占据市场份额和技术高地。有助于加快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能够简化管理环节,优化组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5、其他

可获得相应的 *** 资助奖励。各省、市、区/县 *** 相继出台有贯标奖励政策,以5-30万不等的金额,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认证是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浙江省人民 *** 关于颁发《浙江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机关是指省和开放城市人民 *** 依法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下列专利纠纷和争议:

(一)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二)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

(三)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六)关于 *** 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纠纷;

(七)其它依法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争议和纠纷。第五条 前条所指的争议和纠纷,之一项由侵权行为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二、三、四、七项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五、六项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的,由更先收到请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受理。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六条 本省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辖区以及上级专利管理机关交办的专利纠纷。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由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请求移送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七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本省境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不设专利管理机关的市、地的专利纠纷,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处理的专利纠纷。第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不受理一方已懊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纠纷案件。第九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请求处理其他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超过处理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据,请求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第三章 程序第十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在请求处理的期限内,符合收案范围,属于受理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申请人持有或者所有专利权的证明。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立案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请,有责任提供证据。侵权纠纷涉及一项产品的制造 *** 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 *** 的证明。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材料及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积极协助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专利管理机关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浙江专利如何申请,需要哪些资料时间和费用

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时间是全国一致的,费用的话由于地域 *** 质量、物价水平、劳动成本等的差别 *** 费(委托 *** 机构的话)会有所不同。

专利法规定专利有三种类型: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来自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

申请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1)发明,审查时间为十八个月左右,需在三年内任何时间提出实质审查,但早提实审者有利于早授权。

(2)实用新型审查时间为六个月左右。

(3)外观设计审查时间为四个月左右。

注:专利经审查核准后,需缴纳登记费、年费后发证书,于专利公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给予专利权生效(来自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的费用包括官费和 *** 费,官费全国统一, *** 费发明更高,其次是实用新型专利,最后是外观专利。

申请所需资料和流程: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 *** 专利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 *** 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二章 专利管理与保护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 *** 冒充专利产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检举专利违法行为。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 ***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或者作为法人在变更、终止以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之前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一)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

(二)重要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第七条 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并可以使用省人民 *** 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第八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专利 *** 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由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 *** 和发布广告。第九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境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海关实施保护措施。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权授权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及争议。

涉外专利纠纷由省人民 *** 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市人民 ***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第十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撤销专利权或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中止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调查。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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