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专利需要版权保护吗(新型专利需要版权保护吗知乎)
专利版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分别作了不同的界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形财产可以依财产本身本确定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权既然是无形财产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依专利权的客体本身来确定。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一份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世界各国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原则:之一种是周边限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收的文字严格地踏实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更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要窄些。美国采用这一原则。第二种是中心限定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是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把中心四周一定范围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德国过去采用这一原则。第三种是折衷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样理解权利要求,一方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个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表明,专利权人对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权。所以,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特定的。但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在确定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时,会有许多困难,而且,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多的专利权,往往尽是采用范围比较宽的表述 *** 。所以,要确定保护范围,必须确定根据哪些资料、按照什么 *** 解释并确定专利权的 技术范围。
1.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1)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来确定。因此仅在说明书记载、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未记载,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2)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抽象且不明确时,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作为参考资料,以解释并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将其保护范围加以明确和限定。
(3)提出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公知事实)。用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条件,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因此,申请时该专利发明创造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技术背景的公知要素,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素。但是,应当指出,是否公知要素,应根据要素与该发明创造的目的,作用的关系来判断。例如,发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冷藏温度的情况下,延长冷藏时间,为此而在电冰箱(A)中安装一只杀菌灯(B),虽然该发明中的A和B 是公知要素,但以A加B达到该发明的目的和作用,迄今为止尚未公知,所以,该发明的技术范围是A加B的结合,是未公知的,因此,该发明创造没有应予排除的公知要素。其次,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根据“申请日”以前的背景技术弄清楚,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概念术语时,根据专利申请时该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未知要素,则不属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概念术语。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密胺生成物质中生产密胺的 *** ( *** 发明),“申请日”以后又弄清楚尿素也可以成密胺生成物质时,那么,此专利发明――密胺生产物质不包括尿素。
此外,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副本),人要非特别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阅览,了解其内容,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像最初申请的说明书,修改意见、驳回通知书、陈述意见书等过程的文件,表达了专利申请人的想法和专利主管机关的看法,也可以作为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参考资料。
2.按照什么 *** 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资料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机构地仅仅从字而上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布景马握住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内在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构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同,它们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及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应当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即《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相同的东西,应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即所谓的“等同论”。“等同论”,就是该技术手段虽然将专利权的范围的记载事项稍加改变,仍与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达到同一目的,产生的“等同论”的情况包括:等同物、等同 *** 、设计变更、材料改换、迂回 *** 和不完全利用等几种。例如,“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将硝酸作为洗净剂”,如果将其换为 *** 时,二者为“等同物”。将 *** 专利发明构成条件的物质,先氧化之后再还原,等于加上了无用的条件,此即“迂回 *** ”。将专利发明创造构成条件中的一部分非本质条件去掉,但仍与专利发明创造达到同一目的,而且并不产生任何新的效果,这便是“不完全利用”。
一般地说,掌握“等同论”应宽严适度,在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发明人和利益,有利于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尽可能地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得更明确一些,使二者取得平衡。
3.不同类型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发明一般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 *** 发明, *** 发明又可以派生出用途发明。实用新型都是产品,因而可以归入产品发明。每一种发明创造――产品发明、 *** 发明及用途发明都有各处不同的保护范围。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确定的,一般应当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管该产品是用什么 *** 制造的。对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说明书中所阐明的 *** ,任何用其他 *** 制造的相同产品,都以利于侵权。因为说明书中记载的产品制造 *** 一般仅用来说明该产品的可实施性,而不应用来限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权利保护范围。
还应当指出,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独占权,其中的“使用”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能想像到的使用方式,一些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尚未被人们知晓的用途,也应当包括在其保护范围以内。不过专利产品中一些出人意料或者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这咱新用途不应包括在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内。
(2) *** 发明专利的范围。 *** 发明专利(包括制造 *** 、操作 *** 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作用效果的 *** 。在 *** 发明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装备等,不应限制 *** 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3)用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用途发明可以为专利产品(或 *** )的用途发明及非专利产品(或 *** )的用途发明。实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发明专利时,必须和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因为用途发明是以已知的产品(或 *** )为前提,所以,它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只能局限于保护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说明书只限于作些澄清性的解释。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之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仿制该设计,否则,应构成侵权。所谓仿制,不仅是指一模一样的摹仿,而且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的部分。在判断时,要一者进行整体比较,凡外观设计与取得专利权风言风语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都认为二者相近或者相似,即应当认为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专利权保护至于仿制的设计产品用什么 *** 制造出来的,并不重要。第二,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在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上使用,这种专利权应当限于其应用的范围以内;而在不属于该设计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此外,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还有:①不是为了销售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计;②将用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于三维产品上,或者相反;③将一顶外观设计的复制品编在一本著作中。
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与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较低,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较差,所以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市场经营自由所带来的限制尤为突出。在司法审判中,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前提下防止技术垄断和恶性竞争,应属于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实现宗旨有着积极意义。
一、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意义 (一)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本质要求。 专利制度源于封建特许制,其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发明人通过劳动创造出技术成果,应当予以相应的奖励以提高创新积极性;
二是通过法律预先设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使发明人享有独占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
三是专利权人以其将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开为代价,获得一段时间内对专利技术的独占权,专利审查机构代表公众对发明人提出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予以授权。笔者认为,发明人之所以获得专利独占权,除了源于奖励其技术创新行为外,同样也是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下的产物。因此,专利制度更多被当做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将特权授予个人或者单位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
[1]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体现的正是发明人对专利独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于公共利益对发明人意志进行约束两个层面的价值权衡。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既有助于激励技术创新,更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滥用专利权利的行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专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滥发专利权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严重不满,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专利法》和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
[2]而伴随工业产业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改进技术,人们便开始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是否过宽加以关注。在18世纪国际自由贸易理论影响下,人们认为专利权利保护破坏了自由竞争并且影响了技术改进和社会化大生产,更以反垄断名义对专利制度进行攻击。十九世纪后,专利制度的重心逐渐由激励发明人转向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从而对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虽然保护专利独占利益,激励技术创新在当今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为专利独占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蚀以及避免专利权利滥用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同样应成为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专利和版权的区别(超详细)
专利和版权都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即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但专利和版权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即有了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同时拥有了专利权保护。
一、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这里的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版权无需申请,自作品完成起,其作者就自动拥有版权。版权登记簿的效力在于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能够更有效地用来对抗第三人。
二、而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限于工业领域,前述的文学艺术作品是无法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且要获得专利权,需经过申请手续,审查合格颁发证书。
除了前面提到的保护客体、取得方式,专利和版权还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例如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而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十年。
三、专利权和版权二者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着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着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着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 *** 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着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着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着作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差异显着,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着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交叉。如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主要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起诉如何才能胜诉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起诉如何才能胜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首先根据我国民事侵权法律规范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来收集整理证据,同时,结合专利侵权的特殊性,总体上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专利权证书
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三)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了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属状况发生的改变。
(四)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五)专利年费收据
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如果提供了专利登记薄副本,则可以不提供年费收据。
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如何打官司
如果是原告,首先要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授权且按时交纳年费;其次要对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以确定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可以通过请求专利局出具检索报告来实现,一般需要1-3个月;再次就是调查取证,搜集侵权方生产、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的证据,比较关键的是将涉嫌侵权产品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覆盖了实用新型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完全覆盖则确定侵权,如果未覆盖看是否使用了等同技术特征替换。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主要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起诉如何才能胜诉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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