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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儿科病房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在医药感染管理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医务人员在医药感染管理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做到合理使用。

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发现感染病例,及时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并留取标本宋病原学检验及药敏实验,以便指导病人救治;发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监测科,并协助调查。

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利器刺伤。

在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发现任何感染的征兆或病例具有传染病征象时,应主动隔离病人,及时收集培养标本。

保护病人避免暴露于污染环境中或与感染的探视者、工作人员、其他病人的密切接触。

向病人提供安全合理的设备、药物、诊疗护理用品。

对使用中的消毒药械,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其消毒效果。

执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制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并指导病人、探视者采用有效的预防感染传播的防护措施。

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各科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制度,按要求开展控制医院感染工作。

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对在职医护人员及有关人员举办学习班或学术讲座,组织学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消毒技术规范》。对新上岗的医护人员和实习生进行医院感染岗前培训。

医院感染的监测:对医院感染病例进行监测,以掌握医院感染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每月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每月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制定控制措施。

医院感染的报告与控制: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师24小时内填表报告保健科,及时查找感染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当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专职人员于24小时内报告主管院长和医务科,并通知相关部门。经调查证实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时,医院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现医院感染流行火爆发趋势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专职人员每月定期按要求填“医院感染月报表”上报市防疫站消杀科。开产医院感染的漏报调查,漏报一例扣0..25分。

建立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会,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遇紧急问题时随时召开。保健部专职人员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分管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向各科反馈。

保健部院感专职人员每月参加护理部质控检查(消毒隔离)平分。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各科做好消毒、灭菌、隔离工作,防止外源性感染。

抗感染药物管理:遵守抗感染药物的合理使用原则,检验科和药剂科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为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提供依据。临床医师应提高用药前相关标本的送检率,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用药物;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标本的留取和送检工作。

严格按国定做好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各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施行。

医院污物的管理:总务科负责组织医院污物的收集、运送及无害化处理,负责组织医院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

医院急诊科(室)、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设单独出口和隔离诊室,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指定隔离诊室诊治,并及时消毒。

传染科门诊、肝炎、肠道门诊等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等普通门诊分开。肠道门诊必须设立专用则所。

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制度。

各诊室要有流水洗手设备,或备有手消毒设施。

门诊、急诊治疗室、换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按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标准执行;观察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按病房医院感染管理标准执行;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按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标准执行。

急诊抢救室及平车、轮椅、诊察床等应每日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 急诊抢救器材应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销毒或灭菌。

医院感染病历的诊断、报告与控制

医院感染病历的诊断严格按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规定的诊断标准执行。

医院感染散发的报告与控制

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历时,经治医师应及时向本科医院感染监控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表报告医院感染管理课。

可是监控小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经治医师、护士查找感染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和控制。

院感防控的重要性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来袭,旺苍县人民医院迅速行动,全面投入疫情防控的战斗中。院党委高度重视,做出全面部署,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医院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院感科也迅速做出反应,添 *** ,强措施,有效做好院感防护,确保了医务人员及患者在救治期间不被交叉感染。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我们作为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首先自身要增强对院感防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只有医院内部安全了,才能更好地救治患者,更好地保障全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院

感科主任、 *** 员李莉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本次新冠疫情爆发,旺苍县人民医院作为县域内唯一一家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院感风险高出平常数倍,为消除这些潜在的隐患,李莉与院感科的谭玲玲两位老师每天都要在医院这45000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走上”几遍,每一个角落都要进行认真检查,不放过一个细节,不抱有一丝侥幸心理。

“每天睡觉前,我们都会想一下是否还有潜在的感染风险没有发现,常常因为自己的一个不确定,哪怕是深更半夜,我们都会在 *** 上进行探讨,甚至到现场去处置。”这是谭玲玲的

原话,也是她的工作态度。

管好自家“门前雪”,也管他人“瓦上霜”

在工作中,李莉始终秉承着入党的初衷,忠实践行自己的入党誓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她与科室人员立即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全覆盖反复多次培训,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中常见医用防护使用范围指引》要求,建立全覆盖排查、多渠道宣传机制。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科室更是上门一对一指导:防护服的穿戴、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发热门诊的流程再造……她们都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杜绝了一切潜在的感染风险,为患者营造了安全的就医环境。

作为院感专家的李莉,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仅承担着自己医院的院感工作,还用自己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多年的工作经验,指导全县7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工作,对全县各乡镇卫生院进行相关防控知识培训,帮助乡镇医务人员掌握新冠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的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了他们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技能。

家是歇脚点,院是安身处

疫情期间,家对于李莉来说,只是疲倦后一个短暂的歇脚点,面对人手紧缺,排查区域又广等诸多难题,她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累了就在办公椅上坐一下,困了就在办公桌上趴一会儿。疫情形势日趋严峻,院感防控的担子也越来越重,她所在的院感科抱以必胜的决心,全力做好院感防控,为医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构建了之一道防线。 (旺苍县人民医院 殷伟)

儿保健科村医每月督导内容怎么写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第十九条 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第二十一条 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第三十七条 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第三十八条 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第五章 检查评估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管理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病房。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哺乳室。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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