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5种情况:1、专利或依其 *** 取得的产品,经许可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2、申请专利前就已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必要准备,且只在原有范围内使用;3、科研和实验使用;4、为政审所需提供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5、临时通过中国领陆水空,在运输工具使用的专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也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 *** 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 *** 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 *** 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 *** 的,不构成专利侵权。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当然,假冒别人的专利权实际也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所以,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得根据侵害专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造成的影响来判定的。而且在专利权侵权案件当中,认定对方是否构成侵权可能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发现类似状况要先向专利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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