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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小微企业专利权(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小微企业自己可以申请办理专利吗

可以的,以企业名义申请专利,需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专利申请文件以及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局开具的费用减免函即可!

在厦门怎样申请专利啊?到哪办理啊!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专利的知识产权的一项制度。一项发明创造并不能自动得到专利保护,专利局也不能主动授予专利权,必须由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专利局接受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授予专利权。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由于申请专利事务是一项繁杂的法律事务,一般人不容易完成这项任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利资格的 *** 人撰写申请文件和办理有关申请事务。委托专利 *** 机构的 *** 人申请专利和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按有关专利 *** 服务收费标准缴纳 *** 服务费。

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直接面交专利局,也可以挂号邮寄专利局,还可以委托 *** 机构 *** 人办理。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以通过 *** 机构转缴。

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即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其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申请专利需要多少费用

在我国,专利申请分为:发明专利、适应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不同的专利类型申请费用、流程、时间,所需资料也是不一样的。

同时,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包含官费和 *** 费,三种类型专利官费和 *** 费不同(中一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如果符合费用减缓以及资助政策的话,可以获得费用减缴(更高减缴85%)以及上千甚至上万的资助。

中小企业专利申请费用:

(1)发明专利官费:申请费900,实质审查费2500,公布印刷费50,共计900+2500+50=3450元。

公布印刷费50元无费减优惠,对于符合费减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减缴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需缴纳的费用为:

单独单位:只需缴15%,即(900+2500)×15%+50=560元

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个人:需缴30%,即(900+2500)×30%+50=1070元

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单位:需缴30%,即(900+2500)×30%+50=1070元

单位和个人:需缴30%,即(900+2500)×30%+50=1070元。

登印费:专利登记费200,公布印刷费50,专利证书印花税5元,总计255元,没有费减优惠。

授权当年的年费:申请日起3年内授权的,授权当年年费全额900;申请日起第4-6年授权的,授权当年年费全额1200。授权后6年内年费可享受与申请时相同比例的减缴优惠。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交的官方费用为500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权后,需要提交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205元。符合费减条件并且了费减的话,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官费是500×15%=75,没有公布印刷费。

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总的费用为:官费+ *** 费(委托 *** 机构的)。如果是个人申请就是专利申请官方费用和材料费。通常,专利申请涉及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和要求(申请、补证、答辩等方面),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在个人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委托 *** 机构 *** 是优选的选择。

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2003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保障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及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市专利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海关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在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时,应当同时标明专利种类。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专利广告。发布专利广告时,应提供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 、 *** 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第六条 专利权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专利推广、交易活动时,应向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第七条 下列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项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故意为他人侵犯专利权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提供条件。第九条 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凭有效专利文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保护。专利权已向海关备案的,可凭备案证书向海关申请保护;专利权未向海关备案的,可在申请保护的同时向海关申请备案。第十条 鼓励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专利档案,加强专利产权管理。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涉及国有专利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 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并且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及受理事项。第十四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管理机关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请求人。第十五条 专利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专利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中止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应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厦门市人民 *** 关于颁布《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有利于识别专利产品,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为厦门市的中国专利产品(以下简称专利产品)认定部门。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经合法许可的专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出口经营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申请专利产品认定。第四条 对申请专利产品认定,采取一专利一申请原则;对于一件产品,包含几项专利的,可以就其中一项提出申请。第五条 申请专利产品认定应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领取和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及物品:

(一)申请人身份资格证明;

(二)专利证书、年费交纳凭证、专利文件;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专利产品实物或者反映其特征的图纸、照片或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五)必要时应提交其它有关的材料或者物品。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专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发给认定证书和标记:

(一)产品具备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权有效;

(三)生产、销售或进出口者是该专利的合法实施者。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物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第七条 专利产品认定证书及标记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统一 *** 。第八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应对认定的专利产品及其生产、销售、进出口者登记备案。第九条 持有认定证书和标记的权利人可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认定标记,或标以“中国专利产品,厦门市专利管理局认定”的字样。第十条 专利产品认定证书实行年度审查制。权利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凭交纳当年专利年费的证明到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专利产品认定证书视为作废,权利人必须停止使用认定标记及有关字样。

专利权终止之日起,必须停止使用认定标记及有关字样,该专利产品认定证书也同时作废。第十一条 持有认定证书和标记的权利人必须将该专利权的撤销、无效、终止、 *** 等变动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第十二条 持有认定证书和标记的权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收回认定证书和标记,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将标记使用在未经确认的产品上;

(二)将标记使用在非专利产品上;

(三)将标记或证书 *** 给他人使用的;

(四)超过认定登记有效期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不符合使用标记、证书情况的。第十三条 对擅自印制、销售、使用认定证书和标记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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