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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调解怎样与被请求人沟通(专利纠纷调解怎样与被请求人沟通的)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案情简介专利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专利,他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增加在专利申请人之后,从而引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法律分析当事人在解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时,通常有三种解决 *** :一、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 *** ,其有以下优点: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二、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三、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 *** 人的, *** 人的姓名和 *** 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empirenews.page--]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empirenews.page--]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专利申请权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3.应准备充足的证据。

专利权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当事人在解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时,通常有三种解决 *** : 一、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 *** ,其有以下优点: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二、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三、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 *** 人的, *** 人的姓名和 *** 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专利申请权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 3.应准备充足的证据。

专利权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专利权纠纷可以调解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专利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

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均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关证据。

专利法规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 *** 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 *** 不同于专利 *** 的证明,即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以方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准确及时地处理纠纷。

4、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县(市、区)人民 *** 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 *** 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由更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 ***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

(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

(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 ***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 *** 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第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七条 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的,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第九条 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三)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书;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三)相关专利文件及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原物或者经专利行政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 *** 人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处理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请求书及有关材料需要补正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符合立案条件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请求人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伪造、转移、毁灭证据。第十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出不公开质证的申请。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专利纠纷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机构,对专利纠纷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

专利纠纷调解程序有哪些

专利纠纷调解途径有: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任意第三方进行调解;

2、双方还可以请求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更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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