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某一部位近似侵权吗(外观不同功能相同侵犯专利吗)
外专利要有人仿造部分算侵权吗
你指的是外观专利吗?如果你提到的“部分仿造”是你的专利的全部,是他产品中的一部分,就是侵权;如果他只是用了你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一部分,则一般不视为侵权。
外观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7、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8、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10、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产品只有50%外形相似算专利侵权吗
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与专利某部件相同,是否侵权
1、在回答该问题时,需更正一下概念,即专利侵权是侵权产品与产品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同,而不是说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如果你的产品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2、别人的专利机器中的某部件或许不是该专利机器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换句话说,也许专利机器是那个专利权人的,而某部件不是他的专利,这种情况是很多的,就像一片小小的“尿不湿”,里面就有很多专利,有材料的、有结构的等等,往往这些专利权人是交叉许可的。
3、所以,根据你的陈述,首先要了解该专利机器的权利要求,再看你的产品,是否与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同或等同,才能判断是否侵权。仅供参考!
对方申请了外观专利,我公司有一种产品,外观跟他们的相似,请问这种算是侵权么?包装侵权是怎样界定的?
这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说你们的这个产品的外观早在对方申请专利前就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已将使用了,并且是你们独立设计研发的或者是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比如说对方自己提前公开了设计技术之类的,只要不是不合法的获取就行,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这种外观设计,无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但是你们的使用不得超过原有范围,比如说不得扩大使用这种外观设计,不能扩大产量之类的。但是如果你们这种产品外观的获得是通过侵权的方式的,那肯定不行。
另外你说的这个相似的具体情况是什么?一模一样?创新功能一样?这和认定也有一定的联系,外观设计的专利性不是很强,比不上发明一类的,偶尔相似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吧。还有,那个什么包装是不能获得专利的,比如说是方便面包装袋之类的是不在专利权范围之内的,那个包装侵权我没怎么明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那个外观设计是你们先完成并实施的,产品已经上市并公开,或者之前已经有这样的设计公开过,即使对方告你们侵权,你们也可以要求宣告专利无效,不用太担心。外观专业的审查标准很低的,一般形式审查一下就完了,很有可能对方的专利权根本就无效。
你们可以就具体情况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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