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6年申报11项专利(专利犯罪行为)
前段时间那个浙大学霸死刑前发明专利的文是真的吗
是真的。
据报道其获得"中国专利发明博览会"金奖的专利为(CN 1146092 A),经专利检索系统查询的结果是这样的:
现在的法律状态为:
由此可看这个专利根本就没有授权,另外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中国专利发明博览会"。
李洪涛申请专利化名为杨红俊,以杨红俊作为检索词查询发现其共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2项,未授权发明专利申请2项,其唯一授权的发明专利于5年后未交年费失效,试想一下,如果是非常牛逼的专利会因为区区一点年费而放弃吗?
现在市面上流行的电机为永磁无刷,并非报道中声称的励磁无刷,从技术上分析,转动电机的必备构件是定子和转子,不使用永磁铁就必然需要两面都励磁,定子和转子如果采用励磁就必须通电,此种情况下,转子励磁一定要滑环才行,一旦加了滑环有刷和没刷就没有区别,从原理上来说就失败了。
通读报道,不难发现在李洪涛发明创造中昆明市看守所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所长不给其研究发明的试验场所,一切就是虚谈,主要还是相关领导主动作为,在关键的时刻还请专家给于指导,才使得李洪涛取得一定的成就。所以说李洪涛的发明并没有特别的牛逼。
在监狱中发明东西会减刑吗?
在监狱中发明东西会减刑吗?
2014年12月9日,原足协副主席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获得多次表扬,被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据媒体报道,南勇在监狱里除了积极改造,还申请了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显示,申请人为南勇的专利有4项,分别为足球射门练习装置、一种便携式球门、移动终端支撑架、台式电脑显示器组合体,申请专利认证的时间分别是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
除南勇之外,原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梁剑兴在入狱的6年左右的时间里,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认证。其专利包括一种眼部 *** 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药片计数器等。2011年,梁剑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此外,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楼卫刚,自2006年入狱后,在服刑期间,与狱友合作发明了壁挂式点烟架、水下浇筑砼导管埋置深度显示仪共2项,并成功申请专利;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处长陈建平,在服刑期间凭借其在能源领域的发明获得专利认证。
根据北青报此前的调查,不少知识产权 *** 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且这些机构对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服务。
就价格和时间方面,一般实用新型专利6800元一个,从开始制定发明方案到成功申请专利,只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发明专利难度比较大,费用是5万到6万不等,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
除了直接 ***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服务,也有部分机构表示,如果需要提供发明成果,他们可以根据要求进行发明设计。发明创造的价格至少万元以上,申请时间是两年左右。
在押犯人可以申请专利吗?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等奖励。因为如果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可以算是立功表现(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等),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为此申请专利是可以得到减刑的。下面是监狱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
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在监狱里的犯人可以申请专利吗?如果获得专利可以减刑吗?
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并入狱的人来说,表现良好和减刑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还有哪些其他 *** 可以减刑。获得发明专利的囚犯可获得减刑和其他奖励。因为如果有一项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这是一项重大的立功表现,应该予以减刑。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是最重要的。专利申请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可以对适合实际应用的新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权的所有权关系,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垄断市场,换取更大利益。争取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确保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安全。它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从而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仅是消费者聚集的强势企业,也是 *** 各项政策支持的主要目标群体。
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专利战略,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我们产品和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专利战略。检索是为了更大限度地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对专利授权的把握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促进现有比较技术的发现,以便更准确地撰写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服刑人员获专利发明后是否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是的,但有条件的,一是这种发明或改革可以推动和改变生产和社会,二是发明是重大发明,需要二种以上,取得专利权。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之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之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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