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部分无效后权利要求书(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和效力)
专利权利要求书有哪些类型,专利权利要求书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有哪些类型
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书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一)独立权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它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本身可以独立存在。它的技术特征的 *** 是该专利的更大保护范围,第三人生产的产品只要不用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所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切勿写入任何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将不构成侵权;同时,也切勿将权利要求(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较为宽广,使之其权利不稳定,易于被无效,新法修改后即更会遭遇公知技术抗辩。
(二)从属权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 *** 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1、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一是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是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一是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二是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书应尽可能从多方面角度来补充、完善该专利的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型的技术特征来撰写权利要求, *** 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保护范围。
一个专利中如果有三或四个独立权利,其中一个被无效,后果怎样?是专利全被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或有其它解?
额,怎么说呢。每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独立的保护范围。
其他权利要求如果符合专利法要求,依旧有效。独权从权都一样的。
如果没有一条权利要求有效,那专利全部都被无效掉了。如果还有有效的,那就部分无效了。
专利权被无效应该怎么办?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需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书,详细陈述各条权利无效的理由;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并且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相应的修改。
可能存在的结果,①专利权人获得支持,专利权仍然有效;②请求人获得支持,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或被全部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情况说明:专利权被提出无效的案例,属于少数行为,其中多出现在企业专利被市场竞争对手提出无效,而且如果自己的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授权条件,那么多数情况下不会被对方无效;因此,普通科研工作者关于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的维护,不必过多担心。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
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修改,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专利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修改,对于如何修改专利文件给出了具体指导: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权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二、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
(1)权利要求的删除、
(2)技术方案的删除、
(3)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4)明显错误的修正。
一个专利中如果有三或四个独立权利,其中一个被无效,后果怎样?是专利全被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或有其它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规定了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显然,并没有“子权利”的说法,但是,从命名的角度上看,“子权利”应该指的是“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节“无效请求的审查”中,规定:
(1)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2)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4)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5)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显然,无效的范围需要请求人自己确定,由上述第1点明确,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请求保护不同的技术方案,若仅请求无效从属权利要求,是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不能宣告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换而言之,独立权利要求是最重要的,因此,若独立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权,而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其意义不大。
在实际中,是用穷举法的方式无效专利的,即某个权利要求只要涉及一丁点问题,都会以该问题作为理由进行无效。
申请专利权利要求书
按我国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 *** 机构代为办理。 《权利要求书》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 *** 机构的,应当由专利 *** 机构签章办理。 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 *** 数字顺序编号。 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纸张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 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之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该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各页一式一份。 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不允许有空行。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 *** 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申请人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申请人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 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 *** 网站递交专利申请。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权利要求书是用来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的。1.权利要求的类型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 *** 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是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它包括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药物制剂等人类科技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 *** 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它给予保护的客体是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 *** 、使用 *** 、通信 *** 、处理 *** 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 *** 。虽然在执行这些 *** 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 *** 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 ***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 *** 特征表征。但是, *** 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冰块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中钢水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之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 *** ,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 *** 权利要求。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 *** ,而且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因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仅仅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有 ***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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