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不具有追溯力(专利无效追溯力)
不具追溯力什么意思
不具有追溯力——不能往前追溯。
比如对什么事要求索赔,你只能对那之后发生的要求,而对这之前发生的不能再提高求了。假设吃冰棍闹肚子,说是冰棍的问题要索赔,可以;但以前一直都吃冰棍,说以前的也要赔偿,那就不行了。
扩展资料:
专利无效宣告应于答辩期届满前提出,如果无效宣告理由较为充分,审理法院一般会中止案件审理;其次,一审判决后,因工作大意未能及时提起上诉,而导致判决生效,并得以被申请执行。
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人或者事是否有效力。所以如果有追溯力的话,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所以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有关裁定是否具有追溯力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许可,专利 *** 等相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 *** 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 *** 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 *** 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 *** 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 *** 费。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另外,依照原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在专利被授予后6个月后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提出,这就使得对许多在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被公众发现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无法及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新专利法将这一时间提前到自专利法授予开始,弥补厂原立法上的漏洞。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宣告专利权无效意味着之前所申报的专利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专利权人丧失对专利的权利,他人可以重新申请该项专利。并且专利被宣布无效后,若对他人造成损失且是出于恶意的,需要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专利无效后,视为该专利从未被核准过,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视为自始没有享有过专利权。该无效专利不再具有排他性,他人可以按照专利局要求申请专利。
对于宣告无效前的专利,我们应当注意,若在其被宣告无效前,法院作出并且已执行的文书,并不会受到专利无效的影响。这是因为生效文书既判力的原理导致的。
若宣告无效的专利对他人造成损失,应当考量原专利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若原专利人属于恶意注册专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相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应当对恶意注册专利所导致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 *** 费。
对于专利宣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 *** 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为什么无效的专利无追溯力?
(1)避免已经执行的判决、决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而有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外,这种安排还可以避免恢复原状的制度成本,节省本来就稀缺的纠纷解决资源(不浪费司法资源)。
(2)在大部分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往往会之后又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公知技术等进行抗辩,从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已经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以后,专利又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形少之又少。因此,维护执行判决与相关决定的稳定性并不会导致大量的被控侵权人的损失,这一规定也属于“两相权衡”后的合理选择。
如何理解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没有追溯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司法解释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之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之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 *** 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 *** 合同而支付的 *** 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溯及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裁定及行政机关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 合同行为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 *** 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
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 ***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 *** 合同而支付的 *** 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 *** 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 *** 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 *** 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 *** 费。例如,当履行实施许可合同或者 *** 合同不久,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实施有关的专利或者实施了较短的时间,该专利权就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他们还没有从专利实施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比相去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 *** 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 ***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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