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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权利要求书前序(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概念)

关于专利法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给我举个例子、谢谢

通常,独立权利要求由二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二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

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扩展资料:

专利申请的程序:

1. 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同时专利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注:申请专利需要的材料或者文件可以查看解决方案中的《申请专利需要那些材料》。

2. 专利局的受理

申请人提交了专利申请后,专利局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3. 初步审查

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内公布。

初步审查的结果有:

①申请的专利是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合格后,将授予专利权;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补正,如果补正合格的,将授予专利权,补正仍然不合格的,将驳回专利申请人的申请;

②申请的专利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合格后,将进入实质性的审查;如果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补正申请,补正合格的也将进入实质性的审查,补正仍然不合格的将驳回申请;

4. 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的或者经过补证申请合格的,专利局将专利申请启动实质性的审查。实质性审查主要是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如果实质性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对申请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如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应相应的修改申请文件,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不合格的驳回专利申请。

5. 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和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专利权证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书里面的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上面的从属权利要求吗

可以的,但通常不这样写,这样会导致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窄,更好能引用之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再把附属于之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又附属于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为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更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应如何布局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之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权利要求书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中,笔者将围绕“如何在权利要求书中对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布局”进行介绍。 确定主题名称 一般情况下,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主题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考虑延伸技术主题的保护范围,以形成更周密的保护网。具体而言,可以从并列型主题和拓展型主题的角度进行延伸。所谓并列型主题,包括某 *** 及对应某 *** 的产品、某产品及对应某产品的制造/使用 *** 等情形;拓展型主题包括某 *** 及包括某 *** 的 *** 、某产品及包括某产品的产品等情形。采用拓展型主题进行延伸,可以涵盖产业链上更多节点,帮助专利权人更好地运用专利资产辅助商业运营。 此外,发明点一般不宜体现在主题名称中,否则容易造成划界不清楚、特征重复等缺陷;功能或效果也不宜体现在主题名称中,以避免出现对现有技术理解和把握不到位的问题。此外,对于主题名称,还可以使用一些生僻的专业术语,以增加竞争对手的检索难度。 列出所有技术特征 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以构造特征树,将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同时反映在特征树中。对于产品类专利申请,其技术要素更多地体现在空间要素上。因此,在分析技术特征时,应重视产品的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之间的关系。对于 *** 类专利申请,其技术要素更多地体现在时间要素上。因此,在分析技术特征时,应重视 *** 的组成步骤及各组成步骤之间的关系。 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项工作,有可能影响到将来形成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要给予足够重视。如何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况: 1.分析发明人提出的技术问题,针对该技术问题选择对比文件(如专利说明书、技术资料、产品等);2.根据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检索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重新确定技术问题;3.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已解决发明人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则技术问题不变;4.发明人提供技术方案,在研究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帮助发明人确定技术问题。 筛选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应适当,既要考虑授权需要,又要维护专利权人的更大利益。在实践中,将“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从而形成独立权利要求。此外,可以将必要技术特征中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以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撰写完独立权利要求后,可以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和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自查。总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应相互对应,尽量删除其中不必要的用语和限制。 筛选附加技术特征,形成从属权利要求 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时,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层次不宜相差过大,在独立权利要求和限定具体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应设定对应中间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此外,应将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落实到具体产品上,尤其是易取证的产品,这样有利于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专利侵权诉讼。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中附加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关系,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为追加型和细化型。例如: 1.一种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A包括D和E。 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为追加型,即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C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A和B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为细化型,即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D和E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A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可以从追加和细化两个角度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布局。 此外,在保证技术方案完整清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单特征限定的方式。仍以上述例子进行说明,上述半导体结构还可以包括G或/和H,即增加以下两个从属权利要求: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H。 需要强调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应尽可能地去引用独立权利要求。

如何 *** 向专利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对权利要求书的 *** 有严格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请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 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图片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利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现在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合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应该包括那些,以及怎么写?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细则21.1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3.1 权利要求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 *** 权利要求。之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 *** 、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 *** 、使用 *** 、通讯 *** 、处理 *** 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 *** 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细则21.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细则21.3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之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 *** 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 *** ,……”等),在这种情况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将其看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某些情况下, 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法26.4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 *** ”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 *** 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再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 *** ”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公开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 *** ,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 *** ,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公开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 *** 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情报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 *** 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否则,应当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 *** ”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 *** 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对于说明书中具有某一特征的技术方案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且权利要求中该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种特定方式完成的,没有说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权利要求却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他 *** 或者全部 *** ,则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 *** 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 *** 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 ***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法33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这样做只是使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在实质上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真正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细则20.1 3.2.2 清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 权利要求适用于 *** 发明,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汇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该词汇,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汇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 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免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合理。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 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词在特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更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用词。因为,这类词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或者使保护范围不清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 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词时,审查员应当判断使用该词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但是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由于使用该词,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清楚地与现有技术区分开,则不允许。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参见本章第3.3节)。 3.2.3 简明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明,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例如,一件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性用语。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 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细则20.2 权利要求书有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 数字顺序编号。 细则20.3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附图。除绝对必要的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细则20.4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2) 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 *** 、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 *** (A、B、C、D)并列。 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上述的概括是否扩大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有理由怀疑这种概括不适当或者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据,并且说明理由。只要审查员在现有技术中检索到权利要求概括的内容,例如某下位概念,则说明权利要求概括得过宽,应当要求申请人作进一步限定。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明。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要点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 开拓性发明; (2) 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3) 已知 *** 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细则23.2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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