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怎么确定其价值(专利价值包括)
无形资产评估之非专利技术价值评估需要搜集哪些资料
必须要有资产评估报告(工商局的规定),如果以后上市的话,更好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公司来做。免得以后上市的时候重新做。注册公司,其中一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验资依据
专有技术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
2.企业简介;
3.公司章程;
4.企业营销 *** 分布情况;
5.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
1. 其它。
二.专有技术资料
1.委托方技术产品研 *** 况简介、技术研制人简介;
2.专有技术相 *** 协议、许可使用的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3.技术说明书。委托方提供的能说明技术本身状况,如先进性、垄断性、成熟程度,能保密性与扩散度等方面有实质性内容的资料、文件、证书及鉴定意见等。
4.专有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5.技术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6。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
三.财务资料
1.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技术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技术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表一);
3.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4.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
四.其它资料
1.技术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委托方承诺书。
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条件要求
非专利技术出资有如下要求:
1、具有可评估性。即这种价值可以用货币来确定和评估;
2、具有可 *** 性。该出资形式的所有权依法能够办理 *** 手续;
3、具有合法性。即该出资应当为个人的合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自创非专利技术如何确定入账金额,需评估吗?
可以按照会计准则予以按研发及开发阶段确定并进行入账,不过 *** 对这块基本不认。不涉及上市就按此进行确认吧。如果涉及上市,更好是外购,非专利技术按照公司法及现行评估实践,是可以作价出资的,本人有过实践。但更好是股东同一控制或认可,免得矛盾。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界定
; (一)非专利技术的界定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我国《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议中采用“非专利技术”的概念,在2005年第三次修改中删除了这一用法。非专利技术是一个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是对专利形式以外所有技术的一种概括。非专利技术与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之间的概念有所重叠和交叉,容易产生混淆。“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与“非专利技术”相似的一个概念是“专有技术”,至于专有技术,是指享有专有权的技术,应该是更大的概念。依据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都可能产生专有权,严格意义上,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不是等同的概念,应从理论上加以区分。但在工商登记实践中,区分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意义不大。因此,本文从实践出发,认为“非专利技术”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以及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其属于技术成果的一部分。“非专利技术”的实质是“专有技术”,是“技术秘密”,因而具有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价出资。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界定1.《公司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公司法》27条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最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质”在实践中受到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尤其在技术资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另外,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术出资那样涉及广泛的公众和债权人利益,但是有关出资中的基本问题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是相似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2.外商投资企业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3.国家工商总局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4.司法机关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从司法角度给予界定,《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如何评估非专利技术的价值?
对技术的价值评估是柔性的,没有明晰的解释,别人很难帮你.
你假设他不在,你一年能赚1W,因为他(懂技术的)在,所以你能赚10W,他的技术价值就是9W,去掉他的薪水(已经支付了的技术价值)4W,他的出资额就是5W/年.
利用资产评估知识对非专利技术怎么确定评估值?
解答:(1)确定各年新增长利润
之一年:10×2×(1+10%)=22万元
第二年:22×(1+10%)=24.2万元
第三年:24.2×(1+10%)=26.62万元
第四年:26.62×(1+10%)=29.28万元
第五年:29.28×(1+10%)=32.21万元
(2)折现率=4%+8%=12%
(3)评估值=[22/(1+12%)+24.2/(1+12%)2+26.62/(1+12%)3+29.28/(1+12%)4+32.33/(1+12%)5]×(1—33%)=6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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