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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在专利法中的利用方式(发明专利 一种 *** )

发明人应如何利用专利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符合专利法

2007-9-14 16:47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我要纠错]

关键词:专利法/垄断/利益平衡/平衡机制平衡机制

摘要: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益的衡量标准,选择和整合,实现一个动态的平衡的制度安排之间的专利法。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益平衡的机制。这种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并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公众利益。为了实现这一平衡机制,我们需要适当关闭的专利技术,充分保障公众的意见。为此,在专利法律制度的设计,我们需要确定的适度,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这是建立专利法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上。同时,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有良好的垄断之间的平衡协调,促进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法通过独特的激励发明创造机制和权利限制机制,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专利法中,法律的调整可以分为两类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后者是泛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版权,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专利法,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协调和平衡的知识产品权益,是“本发明采用的法律制度,通过指定的发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和协调的关系之间的关系的平衡与协调,以实现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和技术发展的目的“[1](P22)。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持有人的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更广泛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专利法是测量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公共利益,选择和整合,以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的制度安排之间的利益。从本质上讲,专利法和其他法律制度应该是“尽可能地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并与所有的利益,保护某种平衡或协调”是一致的[2]( P141)。到了一个精确的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是独家向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有一个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中,专利制度的发明者和广大市民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3]。的物质,这种平衡的关键是获得专利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公众,包括竞争对手的专利权人,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利益需求之间的平衡。我们的专利判例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的专利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但也很清楚,市民可自由利用的合理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保护和公共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 [4]。

专注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间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整个专利法之间的平衡,是不是所有的有限之间的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这种平衡仍然在最中心和最实质性的。专利法,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垄断和反垄断限制,限制和反的一般维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运行动态的平衡,它的建设是在社会中的专利法的有效运作的基础和保障。

保护公众适当接近的关键是专利法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赋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的垄断,从公众的利益点,但也建立了公开的专利技术需要关闭的权利安排从专利法的目的和好处之间的平衡关系可以看出,专利法“公开”机制,以换取垄断的专利法中的利益管理经验,体现了平衡。这样的垄断,以换取披露“机制设计的系统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专利法,以保障公众接近的专利技术。接近公众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包括专利技术在内的专利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该专利是垄断,但根据专利法的宗旨,授予的垄断地位,不能构成技术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当有利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不能分开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能充分打开。 “披露本发明的目的是专利制度”[5](P209)的专利,只有充分披露,公众能够访问的专利发明,专利信息和共享的利益。所有社会福利随后的发明家的专利技术 - 主要来自于专利技术的专利发明的发明和一般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以及加强技术方面的学习 - 能够实现的基础上的延续。为此,国家专利法的一般规定披露的充分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通过强制性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获得了专利。专利法的发明,本发明的要点,充分披露的细节描述提供了一个完全开放的条件下,可以使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包括公众在内的改进发明的基础上,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信息。

专利法,在充分披露机制,以平衡利益的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机制,鼓励创造知识产品,也体现了平衡和公共知识和信息公开这样,市民可以关闭的专利发明的专利技术。关闭应被视为本次公开发明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发明了公众的认识和了解的信息,因为这两个竞争对手学习,不断被创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活动,使他们能做出更好的原创性发明发明的基础,也是一般大众,特别是技术人员通过专利信息,获得知识和信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完全打开的专利作为条件,允许其他研究人员获得的技术。即使这些人不能使用专利的专利持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他们仍然能够实现所包含的信息,并继续集中,扩大研究领域的独家 *** 权授予专利权通过新的研究产生新的发明,这显然是有利于社会的。在另一种意义上,这是一种社会利益。

另外,从专利法的目的分析,专利法,以避免重复研究,投资,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避免浪费社会的资源基础。实现这一目的的潜在发明者的专利公开的基础上,通过了解还内置专利投资在反复研究,但自己的智力资源和金融资源进入新的领域,努力使自己成为发明者和专利拥有者。事实上,公众是广泛使用的机制,以促进有效的专利发明公众,潜在用户可以了解该专利技术的情况,以确定是否使用有关专利的,因而决定达成许可和专利持有人或 *** 合同。公开机制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专利权,用户和社会都是非常有益的,因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 *** 的形式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用户也可以得到专利经济效益造福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技术和信息的扩散,这是由于的专利披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专利法,专利法,不仅提供了专利说明书和专利权利要求应予以公布,并应提供的专利说明书的规定清楚,完整的说明本发明的技术专利,因为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是不完全开放的,专利可以以某种方式被宣布无效,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真正落实的要求充分披露,没有足够的公众,以防止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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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专利法保护公众适当的接近专利技术不限于广泛的思想原则的全面开放。专利法重要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是无保护的重要体现。版权法[6],这一原则并不存在于专利法,权授予专利法并不适用于想法,但是,它只适用于那些富有创意,思维和实际应用。范围以外的广泛的原则,理论和发现专利保护。一方面,专利法不包括抽象的原则,意识形态作为专利保护的标的物,另一方面也明确要求精确定义的范围,本发明的发明者,发明者留给科学的进一步改善,继续[7]发现和创新的空间。由于篇幅所限,关于思想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这本专着。

另外,持续创新,以确保公众适当的接近“专利技术,专利法平衡“的创新,今天的和明天的创新有重要。专利法的性质是不是一个垄断的专利持有人提供的法律机制;相反,专利法,需要充足的流??动性,促进创新。专利法是一种有效的系统,这个目标的目标,以降低租金,寻求实现专利法的流程创新 - 专利法必须平衡今天的创新和未来的创新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达到更佳程度。应该不是唯一避免的的浪费竞争力的研究和发展,也不应该占据未来的研究和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专利法包含了许多规则,以平衡今天的发明和创新的明天,限制未来的研究和发展的侵蚀“[8]的最显著性披露机制的特点,上面所讨论的,这是专利制度的重要方式,以促进未来的创新。此外,一些专利法律制度,如条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确实是被发明出来的东西,避免过于宽泛的专利保护范围的发明,禁止未来的风险。

二,适度,合理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成为基础的专利法

专利法的利益平衡,平衡利益的平衡主要是为了确保公众人士公??开专利的必要技术接近和得到的专利权侧是确定适当的保护和合理的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法,专利保护的范围作适当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专利法系统的设计。因此,合理适中的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法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在专利制度的不同阶段,由于技术上的差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专利保护的力度和范围有不同的地方,甚至巨大的差异。总体而言,从低到高的趋势专利保护的水平。但是,无论什么阶段,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专利法总是需要遵循的基础上的垄断,以 *** 发明,以保证必要的保护,同时保障必要的技术和信息,公众接近。案例指出:国外激励理论的专利法,专利的适当范围的是“平衡的利益更广泛的保护的事情” - 授予发明者任务的一个有限的垄断的定义涉及方面...发明者的利益,他们的控制和使用的...本发明的另一方面,是一个艰难的平衡之间的竞争利益的社会思想的自由流动,信息和商业[9]。这种平衡的要求,以避免过度保护和保护的专利,不到两个极端。新技术专利的过度保护会造成的潜在能力之间的激励机制创新和最初的发明和随后的发明者不均匀。

从系统设计的专利法,看,这是适当和合理的保护范围至少涉及以下问题:

(一)专利反对合理的定义

在一定的社会中,什么应该纳入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应该包括在专利保护的发明对象,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包含的对象不包括在专利保护和专利保护的优点,尤其是考虑到专利保护和专利保护中没有给出的发明者之间的协调和公众的利益,哪一个更适合来确定。原则上,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应是与经济和技术发展相兼容。 “

远征专利制度在历史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有扩大的倾向。随着水平的提高,专利保护,专利需要扩大受保护客体的范围。在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仍然存在的问题,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例如,遗传字段专利保护的对象领域时,不能被理解为基因技术应纳入被受保护对象的专利。该基因的专利保护是伴随着相关议题的严格限制。克隆人之类的 *** ,改变了人类的生殖系统基因标识 *** 来改变动物遗传身份的 *** ,不能不成为基因专利的主题。

(二)专利权的内容和行使合理保证

专利法给出了一系列的独家专利持有人的权利,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而授权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这些专用权,专利权的行使不应构成公众通常关闭的专利技术,知识和信息的局限性和不应该阻止加载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在这种方式中,有一个专利侵权专利法不被视为“侵权例外”的制度安排,如“专利权用尽”,“科学实验使用的专利”。特别是,“侵权例外”的保护之一发明人的利益,要求专利法“前使用”的专利的利益作出适当安排,以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专利法追究法律价值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从国家的专利法的规定之一的权利,专利权和之前使用的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典型地反映了在专利法的平衡精神。

进一步专利的内容和合理的保证,以体现的原则,有限的垄断专利。有限的垄断的原则,方便后面的发明者绝对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发明者将投入研究和开发成本,但在一个有限的垄断,你所需要的。这确实节省了社会资源,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适当和合理的专利保护期定义

专利保护期,专利相关政策,这是专利权人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就可以收回投资,以及保护的知识和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专利垄断的时间限制,而不是永久性的。有形财产是一个非常不同的地方。专利期间受到严格限制,结果发明本身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适当和合理的专利保护期有两个重要含义:之一,保障足够的时间来得到回报的发明专利持有人。一切手段专利垄断的适当和合理的专利保护期将有充分的机会,利用他的企业的优势,并收回他的成本,他的竞争对手能够利用他发明的,由受让方或获得许可的形式。如果是太短了专利保护期,专利持有人将不能够收回投资,并随后将其发明提供了经济基础,通过发明商业化。随后的发明和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的手段获取知识和信息,以创建一个“公共领域”专利法确定有限的保护期的“公共领域”,建立。从专利的目的,公共领域是公共自由,不受限制地访问。成立给人一种有限的时间内,在公共领域的专利法保护的技术发明,最终回到社会的重要保证最终成为任何人可以利用共同的宝贵财富。专利期届满后,本发明将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从经济上考虑,而不是从道义上的合法性考虑在有限的专利保护。激励功能的专利,似乎说明的保护期,应被授予永久的。然而,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所有商业相关的技术信息将被无限期地受专利,这将形成无限的技术垄断,专利制度的技术发展的桎梏。

确定相应的专利保护期限有限,也是一种形式的反垄断限制。当然,相应的专利保护期为讨论的角度来看,经济,例如专利法的激励理论,威廉·诺德豪斯充分的讨论[10](P267)在这些讨论中,他特别关注的仍然是专营期内,他指出:专利期限的效率每增加 *** 发明活动的增长,由此带来的社会福利,包括更智能的产品分布和减少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现值。理想的情况是,专利期或效率提高的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11 ](P14-15),但较长时间的垄断,信息整理的时间越长,我也有相关的垄断的效率越低损失[10](P267)。这里的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垄断专利 *** 资本投资更大的社会产出[12]。分析的理想,涉及到专利保护期的专利期限的增加,本发明的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与更大的专利保护,增加社会成本。换句话说,从经济学的角度促进社会效率的角度来看,以及公平,是一种理想的“点”了专利保护期的延长在这一点上,给定一个较长时间的保护,增强通过加强从事的奖励总金额的发明专利,这是一种社会利益,但同时,增加了专利保护期的社会成本,因为增加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限制一段时间的延续时间更长。在专利授予垄断的长期垄断,实施知识和信息自由,市民将以上实施的社会福利垄断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这种保护的持续时间不会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目的,推动社会进步。期限过短是指专利权人是很难达到理想的经济效果。理想的专利期限是确定一个点,那就是,社会效益成本在边际上的平衡“。如何确定理想的平衡点,这是成为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的专利,当然,这是不是集中在这篇文章中,只有提高在这里,一个理想的平衡点是存在的专利期限,检查专利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专利保护期延长的趋势。本文认为,从公众利益的平衡的专利和社会的角度的观点,在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延长专利和延长的幅度时,应重点评估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以实现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如果超标,则保护期限应扩展,反之亦然,不得延长。

甚至理想的经济确证专利期限变得相当困难的,因为有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例如,执行的状态的专利,该专利的成本本身,社会效益的专利和其他因素的变化。为了便于操作,原则上,同样被赋予了不同的创意专利保护期,但是,为了达到一个平衡的利益和实质公平,专利法之间之间的发明,本发明人尝试一些其他辅助机制来调整和公众不同的规定,例如,本发明的小,只在一个相对短的期间的垄断保护,专利发明可以以下方式获得相对较长的保护,在现有的经济意义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价值。此外,专利年费系统,虽然不是针对中度和合理的范围之内的专利规定期限的,在本质上,它有一个平衡和协调专利权垄断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作为专利保护的时间的延长,每年增加的费用将是那些没有经济价值的发明提前进入公有领域的作用如果专利是没有多少社会价值,或实施的专利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的利益,而不能缴纳年费的形式,放弃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的专利垄断的时间来调整终止前的社会成本超过社会的利益,社会的成本可以降低到相平衡和社会效益。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权人与公众实现了“代价”。

垄断和推广使用的专利技术平衡

经济学家,被认为是专利法的发明暂时的垄断专利所赋予的创新与损失的代价,以技术的使用限制的社会成本。专利法的经济分析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它是否比现有技术的成本限制的新技术,鼓励生产,从本研究的目的是鼓励的代价垄断,促进发明专利技术应解决的推广和应用创造之间的平衡。

发明的一项技术成就,而且还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发明专利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市场机制,围绕公共产品的一些特殊问题和从事发明奖励。在公共物品理论,利用现有的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是零的情况下,只有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效益出现在现有的公共物品的理想选择。不过,这将是一个“零价格。因此,创建了理想使用的资源,这种资源的乘积值进行补偿的效率要求的机会成本,即一个确定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系统的经济性,依赖于这样一个理论,即,发生的极限的技术知识,以确保使用的技术知识的前提。换句话说,有一个事务(价格)之间的生产和使用的技术知识。当然,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价格,但专利法,这样的“交易”模式。根据这个模型,以解决专利法的有效性,需要明确鼓励新技术生产的是更好的技术比现有的有限的社会成本。社会的利益的发明通常是远远超过的实施成本的发明者。社会报销的发明者和开发的发明者 - 租 - 一个垄断的形式授予发明的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否则模仿者竞争的发明他的热情在本发明中,没有利润的影响。这种情况是从投资的发明的发明者应该有一个投资回报率。这反映了输入人的权利和利益平衡。在专利法中,应专利权人占主导地位在以下比较感兴趣:购买别人的创新使用收入比较优势发展自己的创新与收入购买和使用他人的创新已进入公有比较收入现有的技术优势,创新的市场收益和成本创新和 *** 成本的比较优势[13]。这些优势获得了专利制度中体现公平性。

*** 创新和发展新的产品和 *** 的专利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好处,期望获得。社会的利益,是要付出代价的:暂时的垄断所赋予的专利。专利限制使用的专利发明,专利持有人的限制公众接近的专利技术,适用于竞争对手使用其专利技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开放的技术垄断的专利技术相比,显然会产生静电的市场失灵和社会成本。例如,发明的潜在用户和竞争对手试图左右的专利发明,有可能是额外的成本;专利垄断的产品,如不能充分利用成本给消费者。从专利法的目的,这种限制不应妨碍的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专利法需要解决的垄断,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平衡。这就要求限制的权利的垄断系统的帮助下,建立了专利法要解决的,而需要借助外部竞争法,专利法,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来解决。不仅限于领域的专利和专利法的竞争行为,反托拉斯法也限制了专利的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专利侵权例外,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许可与 *** 系统的实施是很重要的表现。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垄断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是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广义上,提出了专利保护期的限制外,还能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系统,因为有限的保护期是指的专利技术的保护期届满后

什么是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即为发明。发明专利并不是自动产生和自动生效的。它需要经过主管专利机构的审查,确认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取得专利权,并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被我国专利法确认为“发明”的有:(1)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成品或产品。这些产品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也是人类社会从未有过的,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对于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人们的加工、创造就存在的物品,不属于产品发明。物质发明,即用一定的 *** 所取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的新化合物的发明。从科学意义上讲,物质发明也是一种产品发明。

发明专利包括哪些分类?

专利的分类

我国对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对象统称之为发明创造,并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之为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所谓技术方案是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了解决某一个技术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因此,仅仅是提出课题或解决课题的方向性设想是不够的,必须提出解决课题的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技术方案,并非等同于技术,尽管两者都是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和采用必要的物质条件作出的成果,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技术更为具体,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产业的成果,而技术方案则达不到这种程度、“技术”当然可以作为发明得到专利保护,但从专利法的要求来说,“技术方案”就已经可以做为发明得到专利保护,就是说,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一定要求它是已经成熟的,已经达到了实践程度的“技术”,但一定要求它已构成“技术方案”,已具备成为“技术”的可能,一旦付诸实施,必能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某个特定问题。

(2)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富有首创性的,并且这个前所未有的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的,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世界上被人们所公知,在国内被人们所公用。

(3)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 *** 发明和产品或 *** 的改进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产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以及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完全在自然状态下的天然物,未经人工加工制造,就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产品发明。

所谓 *** 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 *** 发明可以是机械 *** 发明、化学 *** 发明、生物 *** 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对已知产品或 *** 的改进,经过改进改善了已知产品的性能或已知 *** 的效果,使其获得新的特性或特征。

2、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产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之一,它是个物品;第二,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

(2)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产品的微观结构特征。以摆放、堆积等 *** 获得的非确定的产品形状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状特征,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和形状的特征。

(3)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适于实用,即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被公知公用,既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被公开披露,也没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公布在中国专利公报上,该产品没有在国内被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技术。按照这个定义,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也就是说,它必须应用于具体产品之上。

(2)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设计。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形,也就是产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装饰性形状;图案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设计出的线条的各种排列或者组合;色彩是指用于图案上的颜色或其组合,并且该色彩应理解为制造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外的装饰性颜色。

(3)富有美感。

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因为,肉眼看不到的设计,无法使人产生美感,是否富有美感,应按照消费者的眼光看,认为是美观的,就可以认为富有美感。

(4)适合工业上应用。

适合工业上应用是对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即,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通过手工业大量地复制生产。

《专利法》中(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中的“ *** ”包括哪些含义?

《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包括产品的制造 *** 、使用 *** 、通讯 *** 、处理 *** 、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 仅为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因此,若技术方案仅涉及 *** ,其只适合申请发明专利。

产品是指经过产业 *** 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此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重合,具体涉及产品的技术方案适合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扩展资料:

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 *** 、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於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专利法

什么是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发明专利的定义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的特点

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 *** 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 *** 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 *** 。 *** 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 *** 和操作使用 *** 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 *** 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金宏来知识产权延伸:如何才能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 *** ,来代替纸件或电子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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