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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化工特殊工种一览表(中石油特殊工种目录)

特殊工种有哪些职业?

特殊工种有以下职业: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 *** 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6.2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中国石油有什么工种

石 *** 业44个工种包括:

1.采油工

2.采油化验工

3.轻烃装置操作工

4.原油分析工

5.采油地质工

6.采油测试工

7.集输工

8.注水泵工

9.地层测度工

10.特车泵工

11.油气管线安装工

12.作业机司机

13.井下作业工具工

14.作业井架安装工

15.石油金属结构 *** 工

16.井下作业工

17.气测工

18.输油工

19.管道保护工

20.防腐绝缘工

21.综合计量工

22.采气工

23.采气测试工

24.输气工

25.输气管线维护工

26.石油地震勘探工

27.石油物勘测量工

28.可控震源工

29.石油钻井工

30.钻井架安装工

31.钻井地质工

32.测井工

33.钻井泥浆工

34.钻井柴油机工

35.射孔取芯工

36.固井工

37.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

38.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

39.管子修理工

40.石油钻机修理工

41.抽油机安装工

42.注输泵修理工

43.特车泵修理工

44.油气田水处理工

拓展资料

一、企业简介

中石油 标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是中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更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是中国销售收入更大的公司之一,也是世界更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截至2013年初,总资产达3478亿美元。中国石油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公司章程独立有效运行。

中国石油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成为全球石油石化产品重要的生产和销售商之一。中国石油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

中国石油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资源、市场和国际化三大战略,着力加快转变增长方式,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建立安全环保节能长效机制,着力建设和谐企业,建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

特殊工种的具体名录: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化工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之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之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之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更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1]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工种中国人大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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