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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质控标准(县级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质控标准内容)

妇幼保健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所以:- -请参考:《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妇幼保健院是做什么的

妇幼保健院是医院,里面的工作人员是医生。

妇幼保健院是建在市区或者县城内的集妇幼保健、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医院,旨在为了妇女儿童的医疗服务。分为三个级别:省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和县级妇幼保健院,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院有不同的职责。

妇女儿童健康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妇女儿童健康指标不仅是国际上公认最基础的健康指标,更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中国妇幼医院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妇幼保健机构有3144家,较2012年增加了100家;床位数17.55万张,同比增加了1.39万张。

扩展资料:

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省级妇幼保健院是国家高层次的妇幼卫生专业机构。

它可以提供全面、系统、高质量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技术、医疗护理、监测监护等保健服务。

2、全面掌握全省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主要的健康问题、常见疾病和妇女儿童群体的多发性疾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主要致死原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出生人口质量及影响妇女儿童群体健康的主要生物、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的妇幼保健规划和支持性规划。

省级妇幼保健院作为业务的牵头单位参与规划的具体实施。

3、负责全省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信息统计、健康教育、培训、科研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具体业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负责对市地级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审评,定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

4、掌握全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数量、知识和技术水平,根据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职人员及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培训妇幼保健短缺专科人才,以满足保健工作的重要。

5、能承担本科室研究生及妇幼卫生中高级人才的进修培养任务。

6、能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和进行国际合作;针对本省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重点疾病,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并负责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7、接受下级妇幼保健院的会诊、转诊,坚持双向转诊制度。

为市地县妇幼保健院提供有关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围产期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8、负责服务、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人口出生质量、各项妇幼卫生工作指标及妇幼卫生资源转入等数据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

负责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开展防治工作,承担国家检测室的监测任务。

9、执行省级妇幼保健院建筑、装备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省妇幼保健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湖北省儿童发育行为中心落户省妇幼保健院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 组成部分。 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为了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妇幼卫生工作应认真贯彻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运用现代医学和祖国医学科学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的预防保健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逐步发展我国的妇幼保健学科。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行政组织,建立健全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同时组织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妇女保健

1.普及科学接生,提高产科质量,开展围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推广产前胎儿健康预测,提高民族素质。

2.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调查分析发病因素,掌握发病规律,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保护。对农村(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4.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宣传生殖生理及节育科学知识,贯彻避孕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第五条 儿童保健

1.对婴幼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掌握其健康状况和生长发育规律,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儿童体质。

2.加强新生儿、体弱儿保健,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3.做好托儿所的业务领导和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4.配合医疗防疫部门,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原因,做好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第六条 认真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各项科学研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第七条 开展普及妇幼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 提高全民族的妇幼卫生科学知识水平。第八条 加强妇幼保健的登记、统计工作和资料的分析研究,为指导工作提供依据。第三章 专业机构第九条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队、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女保健院、所,儿童保健院、所等。这些机构是防治结合的卫生事业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条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中,除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女保健院、儿童保健院外,凡设置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统称妇幼保健院;凡不设床位但开展门诊业务(包括设置少量观察床位)的统称妇幼保健所;凡既不设置床位,又不开展门诊,而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的统称妇幼保健站。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的名称尚需标明隶属关系,如xx省妇幼保健院,以下各级类推。在地广人稀、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基础薄弱的省、自治区可设妇幼卫生工作队。第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设置妇幼保健院(或分别设立妇女保健院、妇产医院及儿童保健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内设保健部分和临床部分,负责本地区内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到以临床为基地,把保健、医疗、科研、培训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针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工作。妇幼保健院的门诊可设产科、妇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科。住院部可设产科、婴儿室、妇科、儿科以及计划生育科等。第十二条 专区级,一般可在专区所在地的市设立妇幼保健院,接受地、市卫生局双重领导,亦可设专区妇幼保健院。专、市(省直辖市)级机构院内设置可参照省、市、自治区级妇幼保健院。上述两级妇幼保健院内,均应设置一定人数的农村保健组,负责面上的工作。省、专两级妇幼保健院的人员编制可按床位多少,参考综合医院,一般可略高于综合医院。第十三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凡人口众多又有条件的,可办妇幼保健院;一般应设妇幼保健所,设门诊及一定数量的观察床。县级妇幼保健院、所、站均为全县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受县卫生局(科)委托,也可代行妇幼卫生行政职能。凡县以下设有区建制的,在区医院(卫生院)内,应设妇幼保健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各公社卫生院(医院)妇幼保健组或妇幼人员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县医院为技术后盾和培训基地,工作中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专业机构的职责范围及组织编制原则见附件)

妇幼保健院等级申报条件

县级妇幼保健院一般都是2级甲等的医院级别,部分为2级乙等

各级医院划分:

一级医院:(不超过100张床位,含100张床位)直接向特定人群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本医院和保健中心。

二级医院:(床位在101至500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和保健服务并承担某些教学和研究任务的区域性医院。

三级医院:(超过501张病床)是在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业医疗和保健服务并执行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地区或地区以上的医院。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医院等级可以比较确定。经评估,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将各级医院分为A级、B级、C级,其中增加了三级医院,又分为三级医院和10级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保护育龄男女的健康,维护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我国的人口政策和部门的职能分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是指对提供节制生育技术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与监督。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经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考核批准,方可施术。施术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审查,每三年一次。第八条 凡申请开展和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手术单位的房屋、装备、人员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手术。被批准的施术单位,应建立手术质量自我监督机制。

省级妇幼保健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京、津、沪)应成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指导中心,在本辖区内承担下列任务: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起草有关技术工作规范、标准和要求及颁行后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承担转诊、会诊、疑难手术及并发证的诊治任务;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并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

(五)负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方面的健康教育及教材的 *** 。

(六)对计划生育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及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第九条 准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须向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合格者方可开展手术。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核。第十条 市(地)妇幼保健院、所或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应承担辖区内的下列任务:

(一)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

(四)高危、疑难手术的诊断、治疗;

(五)推广计划生育适宜技术;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统计与上报;

(七)开展计划生育的健康教育。第十一条 被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县级妇幼保健或医疗单位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咨询;

(二)承担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在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推广应用计划生育适宜技术;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情况;

(六)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教育;

(七)对乡级手术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被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乡(镇)级单位,可开展下列工作: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孕十周以内的人工流产手术;

(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负责村级节育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六)有条件的可开展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登记汇总。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各类卫生室指导育龄人群落实节育措施,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资格人员,经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在认定合格的单位里独立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一)医学专科及本科毕业从事节育技术工作半年以上者。

(二)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节育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县卫校毕业或在边远地区无医学专业学历,但经县及县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半年以上,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非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专科,但具有医士及其以上职称的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

(五)妇产科、泌尿外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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