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验收及手续费(分布式光伏设计费)
请问分布式光伏安装需要多少费用?
安装光伏发电需要的费用都有多少? 根据装机容量而定,大型的兆瓦级纯人工费0.2元左右,小型的分布式纯人工费会贵一些在0.4-0.6之间,对。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太阳能电池经过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
分布式家庭光伏发电并网电力局要收啥费用
我们这每户收取500元入网费,电工接电还要收取300到500不等的接线费
家庭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家庭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自然人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及上级 *** 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3,对于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同一楼宇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建设证明以及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4,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和电能使用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5,如为代办情况,还需项目业主出具《分布式电源并网业务授权委托书》。
6,银行卡复印件(需与项目投资方一致,注明开户银行具体 *** 点名称)
7,用户电能表照片(表号清晰)、光伏安装的全景照片。
二、法人及其他组织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撑文件。
3,电源项目地理位置图(标明方向、邻近道路、河道等)及场地租用相关协议。
4, *** 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或说明(仅适用需核准或备案项目)。
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所在地电力营业厅办理。
【国家电网承诺】:国家电网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定、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并网验收和调试等全过程服务;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接入低压配电网,按照国家政策全额收购富余电量;对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的部分也由电网买单,用户仅需自己投资光伏发电设备以及自用部分少量电缆线路及断路器投入。
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需要办理的手续
目前各省电力部门执行国家对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并网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正式启用并网的全部过程都是完全免费的。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业主提出并网申请,到当地的电网公司大厅进行备案。
2、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并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3、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并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复申请。
4、电网公司出具接网意见函。
5、业主进行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
6、业主建设完毕后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7、电网企业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原电表改装成双向电表)。
8、电网企业并网验收及调试,并与业主联合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9、正式并网运行。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要求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要求:确定你家房子是否适合安装住宅太阳能系统。要安装屋顶太阳能系统,必须先评估屋顶的牢固程度、面积以及向阳性。房子的大小对安装成本的影响不大,不过在预估精确的成本之前,必须确定家庭消耗的总电量以及太阳能电力所占的比例。
二,太阳能电池板应面朝西而不是面朝南: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我们通常被告知要面朝南安装。但研究人员发现,面朝西安装最合算。研究针对的是美国,而美国的电价是按阶梯式收费,用电高峰电费更贵,下午和晚上都是用电高峰,电费比上午更贵,太阳能产生的电力更有价值。
研究人员称, 如果面朝西,发电峰值功率将在下午电力更有价值时到来。
如果面朝西,在下午五点之后,电池板的发电功率仍然有峰值功率的55%;如果面朝南,此时的发电功 率只有峰值的15%。安装太阳跟踪器使面板始终朝向太阳,可以增加45%的输出,但跟踪器的昂贵成本完全抵消了其益处。
三、太阳能发电系统容量设计:容量也就是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功率,一般根据居民的可建设屋顶面积来设计。安装空间可以是斜面屋顶,也可以说平面屋顶。平面屋顶1 平方米的面积目前可发电约75W,屋面承重增加约35-45公斤。朝南向斜面屋顶1平方米可建设约130W,屋面承重增加约15公斤。一般居民可以构建3kw-5kw 的电站。
四,太阳能电池组件的选择:电池组件分为单晶硅电池组件、多晶硅电池组件和非晶电池组件。单晶的发电效率更高,在同样面积下可以发出更多的电,对于可安装面积比较小选择单晶的是最合适的,但是单价会高些。多晶硅的效率次之,对安装面积比较富裕的选择多晶硅比较合算,价格相对较低。非晶硅的效率更低一般不建议使用。(注:单晶电池片一般是圆角的,多晶电池片一般是方角的)
电池组件的五大参数就是峰值功率、开路电压、短路电流、工作电压、工作电流。这些参数的选定非常的重要。电池组件根据功率有大小之分,单组件的功率从10W-300W 都有。单组件功率的大小和面积成正比,因此在选择功率的同时也要选择最合适尺寸的电池组件来满足你的安装空间要求。
电池板在阳光照射下(1000w/m2):1,在没有负载的情况下测得的电压就是开路电压;2,直接将电池组件的正负极短路测得的电流就是短路电流;3,在加上负载的情况下测得的电压就是工作电压,测得的电流就是工作电流。工作电压一般与开路电压成正比,工作电流与短路电流成正比。这四个参数的选择与后面要选择的逆变器的关系很大。一般来说并网电池组件的开路电压一般在40 伏左右,工作电压一般在30 伏左右。工作电流和开路电流随组件功率的变化而变化。
五、 并网太阳能逆变器的选择:并网太阳能逆变器作为光伏电池组件与电网的接口装置,将光伏电池的直流电能转换成交流电能并传输到电网上,在光伏并网发电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户用并网逆变器有2 种,一种是集中式并网光伏逆变器,最小功率为1kw,输入电压在150V-550V 不等。另外一种是微型并网光伏逆变器,一般用在AC220V 的电压等级中,功率从200W 到500W 之间,输入电压的范围为12V ~ 28VDC。两种并网逆变器的用法很不一样。
温馨提示:
西北地区工商户投资收益率一般在30%--35%,个人用户投资收益率一般在20%--30%。
南方地区工商户屋顶分布式投资收益率30%左右,个人用户投资收益率一般在20%左右。
光伏电站建设服务费如何计算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来了解相关情况。
新的《意见稿》对分布式发电和大型地面电站发电进行了区分。分布式发电电价补贴为0.3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同样来自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并由电网企业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转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入电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进行收购。分布式光伏电价将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100平的面积大致可以安装7~10kW的光伏系统(具体大小需结合实际的场地情况进行确定),其初投资大致为10W~15W之间(同样的,具体成本需进行具体设计后才能确定)。而电站的收益主要有两部分,一个就是 *** 补贴,另外一个则来自多余电力卖给电网的收益。在北京,一座10kW的电站一年的发电量大概是1万度,假如你家里一年用电量为1200度,则剩余的8800度电按照0.4元/度的脱硫燃煤电价卖给电网的话,则可收入3520元;另外 *** 补贴3500元,则一年收入为7020元。
当然,以上的数字都是假设的,具体需要结合你们的电力需求情况、北京脱硫燃煤机组电价等实际情况来确定。以上,供你参考。
光伏系统的相关政策
2013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 *** 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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