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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满旺起街里动迁么(丰满区旺起镇)

有关拆迁

(一)市人民 *** 建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领导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市建设局为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作为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动迁工作:会同建设单位开展拆迁项目前期调查,制定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具体工作;负责申请行政裁决等相关具体事项;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关于拆迁许可证

(四)拆迁房屋的单位,确因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并经人民 *** 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方可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在受理拆迁许可证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七)听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举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之日七日前,将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代表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听证应当 *** 听证笔录,载明以下事项:

1.听证事由;

2.时间、地点;

3.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 *** 人姓名;

4.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5.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证据、发表的意见;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三、关于拆迁评估管理

(八)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将准入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拆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确定。如拆迁双方当事人不能完全形成一致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不少于三家的准入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抽签确定拆迁项目评估机构工作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并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抽签选定拆迁项目评估机构过程及结果须经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候选评估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及被拆迁户代表可现场见证抽签过程。公证后的抽签结果须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评估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接受拆迁评估委托。

(九)拆迁评估比准价格的确定

1.比准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按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可比实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从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公布的交易价格中选取;

(2)住宅用房评估时选取的优先顺序为与估价对象同幢、同小区、同社区、邻近区域依次类推;非住宅用房评估时则应在同路段范围内选择;

(3)与估价对象相类似,包括建筑结构、建造年代、房屋档次等级相当及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同等,估价对象有不同结构的按从高结构类型确定;

(4)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

(5)根据从高原则选取三个以上(含三个)可比实例,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宜超过20%;

(6)可比实例的交易价格应为正常交易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

2.对所选取的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等修正,每项修正不得超过20%,综合修正不得超过30%。

3.评估机构在确定拆迁评估比准价格前应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确定后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十)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拆迁住宅用房市场价评估金额=[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小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被拆迁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小区位差价系数、其他因素差价率、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确定可参照核发拆迁许可证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标准》执行;被拆迁住宅用房具体区位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小区位系数差价率进行调整;被拆迁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采光、通风、套(户)型等其他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2.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以按照本意见有关评估规定确定的市场价格评估金额(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再增加12%的拆迁补偿资金。

(十一)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拆迁人原则上应为被拆迁当事人提供与被拆迁住宅用房就近的安置用房,因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情况确无法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2.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按本规定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评估确定。

3.产权调换安置住宅用房的结算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与被拆迁住宅用房相同的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住宅用房结算金额=[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大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安置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安置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大区位差价系数、其他因素差价率、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确定可参照核发拆迁许可证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标准》执行;安置住宅用房所在区域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大区位系数差价率来调整;具体安置住宅用房与安置住宅用房所在区域的区位差异以及具体安置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套(户)型、通风、采光、封闭式物业管理等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安置用房为多高层住宅而被拆房屋中无多高层住宅的,安置住宅用房结算金额公式中的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采用与被拆迁住宅用房临近地段多高层住宅的比准价格。

4.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下简称“安置面积基数”),再扩大不超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实际安置时以接近该面积的套型作为安置用房。如上述安置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安置,但被拆迁人或其家庭人员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的、分户析产或交易过户或改变房屋用途前住房面积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不再增至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

(2)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按本条规定的评估 *** 结算被拆迁住宅用房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拆迁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拆迁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3)对安置到中高层或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差价,但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5.经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套型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住宅用房可用于安置,但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应取安置用房实际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五、关于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十二)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一般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收益性物业还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十三)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九)条所确定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非住宅用房具体区位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市场价评估金额=[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小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被拆迁非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具体区位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小区位系数差价率来调整。被拆迁非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房屋宽深比、套(户)型、朝向、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等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评估金额(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再增加12%的拆迁补偿资金。

(十四)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按照评估结果结算被拆迁非住房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差价。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市场评估金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评估 *** 评估确定。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非住宅用房结算金额=[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大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安置非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安置非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安置房屋所在区域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大区位系数差价率来调整;具体安置非住宅用房与安置非住宅用房所在区域的区位差异以及具体安置非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房屋宽深比、套(户)型、朝向、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等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2.拆迁非住宅用房,拆迁人无法提供同类用途安置用房的,经双方协商,其他用途的非住宅可作为调产安置用房。

(十五)拆迁非住宅用房,对于不可移动或因搬迁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可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归拆迁人所有。

六、关于改变房屋用途的具体处理

(十六)1994年9月30日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执照经营场所与房屋实际座落一致。

(十七)1994年9月30日后,凡已经规划(城管)管理部门同意并符合改变用途基本条件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产权登记部门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登记。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际已改变房屋用途并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认定的,应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资料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的基本条件:

1.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连续纳税六个月以上;

2.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住宅房屋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房屋部分改变用途的,原则上以结构自然间为单位划分用途,并应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分摊被拆迁房屋所占用地面积。

(十八)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时依法补缴土地收益金。其中,按第(十六)项规定条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为改变用途前后的市场价评估金额之差的20%;按第(十七)项规定条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为改变用途前后的市场评估金额之差的40%。

七、关于土地面积超规定容积率所占土地面积部分的补偿

(十九)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住宅用房1.3,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0.5,其他非住宅用房1.5)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由拆迁人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同用途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及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证,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八、关于低限保障

(二十)被拆迁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有按规定分户析产、交易过户等行为的,应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前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人均面积)的,可适当增加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公式为:拆迁补偿资金增加额=(家庭户人口×30平方米/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

(二十一)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后,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优先提供相应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九、关于其他费用及价格标准

(二十二)被拆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非住宅一次性经济损失、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补贴等有关价格及补偿标准参照核发拆迁许可证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执行。

(二十三)不计层的斜面结构房屋按顶层房屋评估单价的40%乘以经依法确认的斜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实施补偿安置。

(二十四)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或按时搬迁的被拆迁当事人,可给予适当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十、关于本规定的实施

(二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慈政发〔2002〕26号)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定公布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大连房屋动迁区类具体地段划分

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

特类区:

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街;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洼桥;青泥街;青泥二街;青泥三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包括三八广场区域);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六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盖平街和中长街;南至胜利路;东至寺儿沟市场;甘井子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西南路百货商场附近商业区;解放路(南至桃源街)、八一路沿街两侧。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新起屯、白云山庄、老虎滩、转山、傅家庄、台山、黑石礁、民乐、荣华、北岗、侯家沟、春柳、周水子、金家街、椒房、新甘井子、金南路。

四类区:

石家沟、王家沟、郭家街、泡崖子、三道沟、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石槽、高家沟、华乐、景山沟、由家村、杨树沟、南关岭镇。

庄河市昌盛街道张屯村大孙屯2020年棚户区改造能动迁吗?

有文件下来就能动迁,不过现在大多都是旧房改造,动迁项目很少

听说大庆中林街房子要动迁吗

不拆。

因为没有明文公告,房屋拆迁工作是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的目的是让拆迁工作透明化,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便于老百姓对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行为进行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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