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客接单正文

化工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及什么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化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品经营许可证。那么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涉及到哪些材料呢?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注:(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4.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6.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7.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9.安全评价报告;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1.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12.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13.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

仓储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提交第1-12项材料,

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提交第1、2、3、4、5、8、10、11、12、13项材料,来自上海剑墨化工服务平台

化工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依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经当地市级人民 *** 审批同意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新设立审批手续后,再进行三同时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

一、新设立手续申报资料

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

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

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3、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

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

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

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

7、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二、设计审查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

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

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

三、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

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

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

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

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

9、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参考资料: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的火药、 *** 、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施安全管理。第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设备。经营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其他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经营、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培训。根据经营规模,石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年经营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必须配备具有化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师、经营师等业务技术人员;年经营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合具有化学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者配备具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10年以上经营的业务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等。第七条 申领、发放经营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领的,应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个人申领的,应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所在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应当会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完成现场审查;审查同意的,及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这日起10日内,应当会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完成复查核实工作。复查合格的,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第九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准予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决定。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不得一证多点使用。

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连续2年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禁止 *** 、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亮证经营,持证采购。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经营条件的,审查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审查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不得损害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第十四条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安全情况加强监督,定期对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限期申领经营许可证,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申领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改变经营方式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逾期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而继续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改正;拒改正的,责令停业,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 、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许可证,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我公司办理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这个证本地的下属分公司能否使用?

是不能使用的,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其许可证是一证对一个地址(门牌)有效。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拓展资料: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相关部门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之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 *** 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品资格证流程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注册好公司,有个公司主体;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员、两个从业人员的培训;3.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专家评审、安监备案;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申请;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申请单位注册地址;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束;7.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化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要满足的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危险品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危险品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符合办理条件后,应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产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危险品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文件(以上均为复印件);2、在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后,前往发证机关提交材料进行申请,无论是否受理,发证机关都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